归档时间:2021-02-18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粮食生产严禁耕地抛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9 10:31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 【字体:

YXDR-2020-01004


 

永政办发〔2020〕5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粮食生产严禁耕地抛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为制止耕地抛荒、提高耕地效益,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粮食生产、严禁耕地抛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耕地抛荒。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弃耕抛荒一年以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组织代耕,代耕收入及该耕地上的国家各种补贴归代耕者。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并组织恢复耕种。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或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二、依法推进耕地流转。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单位或个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平等、自愿、有偿进行流转。发包方对无力耕种的,可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或入股的方式流转;对外出创业弃耕的耕地,告知承包户限期恢复耕种,或动员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杜绝耕地抛荒。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严格执行种粮补贴政策。按照“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的原则,规范补贴发放操作程序,对水田抛荒的,一律不予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资金。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得再发放补贴。

四、严格粮食生产安全责任制。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乡镇长(主任)为主要负责人,分管农业领导和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县、乡、村层层落实责任,抓实举措,制止耕地抛荒,扩大粮食种植面积,做到“应种尽种、多作多产”。

五、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责令其恢复原种植环境。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9日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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