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兴县县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考核激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yxdr-2019-01001
永政办发〔2019〕3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兴县县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
考核激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省市驻永各单位:
《永兴县县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考核激励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8日
永兴县县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
考核激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行为,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政府性资金效益,引导和激励各商业银行加大对我县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郴州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考核激励管理办法》(郴政办发〔2018〕4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优先。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
(二)科学评估。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评选指标应当科学设置,充分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资金收益、银行贡献等因数。
(三)操作性强。指标体系中相关数据设置要简便易懂、操作性强,按数据权重综合考评。
(四)权责统一。实施资金存放的单位和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对履行资金存放管理和数据提供的真实性负责,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对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本级政府性资金主要包括社保基金、政府融资平台资金及财政性专户资金,具体包括:
(一)县财政局管理的社保专户资金。
(二)政府融资平台资金。
(三)财政性专户资金,指县财政局管理的各种专户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性资金仍维持现行资金管理模式,社保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考核;政府融资平台资金的管理和考核,实行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涉及第三条资金的县本级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资金存放。本办法发布之前,未按本办法实行存放的资金,应在约定期限到期后按照本办法实行存放。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六条 参与县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考核的对象为县城区各商业银行。
第七条 参与县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考核的商业银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二)在县城区设有分支机构。
(三)财务稳健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
(四)内控制度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第三章 考核评分办法
第八条 县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考核采用综合评分法,实行百分制,综合评分法主要包括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第九条 评分指标主要包括贷款规模指标(含对政府平台贷款指标)、存贷比指标、纳税规模指标。
(一)贷款规模指标(70)
1.贷款总量指标(10分)。指截至考核时点,各商业银行贷款余额。
2.贷款增量指标(10分)。指截至考核时点,各商业银行贷款余额比上季度贷款余额的增加额。
3.对实体企业(含小微企业)贷款总量指标(10分)。截止考核时点,各商业银行贷款给实体企业的余额。
4.对政府平台贷款指标(40分)。①对政府平台贷款总量指标(20分)。截止考核时点,各商业银行对县政府平台贷款余额。②对政府平台贷款增量指标(20分)。指截至考核时点,各商业银行对县政府平台贷款余额比上季度对县政府平台贷款余额的增加额。
(二)存贷比指标(10分)。指截至考核时点,各商业银行贷款与存款的百分比。
(三)纳税贡献指标(20分)。截止考核时点,各商业银行缴入县本级政府性的本年税收总额(不含中省分成部分)。
第十条 考核指标得分为某项指标考核结果×指标所占分值,计算出单个银行各项指标得分后,各项指标进行加总,得出各商业银行最终得分。
第十一条 某银行激励分存资金分配额度=某银行指标考核得分占比×激励分存资金。某商业银行应调度资金=分配额度-已有存款。正数为调入,负数为调出。
第十二条 县本级政府性资金由主管业务部门每季度测算需要保证支付的资金头寸,剩余资金由财政局汇总统计后作为激励分存资金,用于考核存放各商业银行。各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存放资金定期存款利率按顶格上浮,定期存款期限按存放资金总量存期结构合理设置半年期、1年期、2年期和3年期。其中:社会保障基金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定期存款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银行按程序报批后续存,累计存款不超过2年。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成立永兴县县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考核办公室,成员由县财政局、人民银行永兴支行、县税务局、县政府融资平台分管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永兴支行负责提供各商业银行存贷款数据,县税务局提供各商业银行纳税额数据,县政府融资平台提供商业银行贷款数据。
第十五条 资金考核部门负责汇总相关数据,测算激励分存资金,并根据相关数据计算各商业银行考核得分;根据各商业银行指标考核得分占比和激励分存资金,拟定存放各商业银行分配计划,报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下达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通知单。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永兴支行、县税务局、县政府融资平台等相关单位应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将纸质数据(盖单位公章)和电子数据分别报送县财政局,共同做好考核和资金调度存放工作。
上一个季度考核结果作为下一个季度分配资金的依据。
第五章 银行和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对新开立财政专户的存放政府性资金,高于限额标准的应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并按程序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资金额度特别大的,提交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确定,限额标准为1亿元。
第十八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本单位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据考核结果存放政府性资金时,应当与定期存款银行签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负责人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本单位公款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第二十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资金存放银行,并在3年内取消该银行参与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的资格。
(一)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安全。
(二)监督评级降低,达不到财政性资金存放条件。
(三)没有按照书面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四)违反廉政承诺书或在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单位)不按本办法执行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服从资金存放调度的,取消参与考核资格,并撤出所有政府性资金存放。
第二十三条 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主管部门可依据国家政策或有关规定、资金管理情况、当年财力以及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分配到各商业银行的政府性存款适时作出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一季度一考核一兑现。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考核指标计算公式;
2.各商业银行纳税额统计表;
3.各商业银行对全县贷款支持情况表;
4.各商业银行对县融资平台贷款支持情况表
5.激励分存资金考核统计表。
附件1
考核指标计算公式
1.贷款规模指标得分=贷款总量指标得分+贷款增量指标得分+对实体企业(含小微企业)贷款总量指标得分+对县政府平台贷款指标得分
贷款总量指标得分=(某银行贷款余额/各银行贷款余额的平均数)×10
贷款增量指标得分=(某银行本季度未与上季度未相比的贷款增量/各银行本季度未与上季度未相比的贷款增量的平均数)×10
对实体企业(含小微企业)贷款总量指标得分=(某银行贷款给实体企业余额/各银行贷款给实体企业余额的平均数)×10
对县政府平台贷款总量指标得分=(某银行贷款给县政府平台余额/各银行贷款给县政府平台余额的平均数)×20
对县政府平台贷款增量指标得分=(某银行对县政府平台贷款与上季度未相比的贷款增量/各银行对县政府平台贷款与上季度末相比的贷款增量的平均数)×20
2.存贷比指标得分=(某银行存贷比/各银行存贷比的平均数)×10
3.纳税规模指标得分=(某银行本年纳税额/各银行本年纳税额的平均数)×20
附件2
各商业银行纳税额统计表
填表单位(公章): 单位:万元
序号 |
银行名称 |
截至 年 月 日纳税额 |
备 注 |
1 |
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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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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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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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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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邮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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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农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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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沪农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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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华融湘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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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长沙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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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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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县税务局提供相关数据。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附件3
各商业银行对全县贷款支持情况表
填表单位(公章): 单位:万元
序号 |
银行名称 |
截至 年 月 日贷款余额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贷款增量 |
存贷比 |
备 注 |
1 |
工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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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农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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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 |
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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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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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邮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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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农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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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沪农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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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华融湘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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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长沙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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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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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县人民银行提供贷款余额、增量和存贷比数据。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附件4
各商业银行对县融资平台贷款支持情况表
填表单位(公章): 单位:万元
序号 |
银行名称 |
截至 年 月 日贷款余额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贷款增量 |
备 注 |
1 |
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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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农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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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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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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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邮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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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农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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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沪农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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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华融湘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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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长沙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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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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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县政府平台提供贷款余额、增量数据。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附件5
激励分存资金考核统计表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单位(公章): 单位:万元
序号 |
银行名称 |
贷款规模指标 |
存贷比指标得分=(某银行存贷比/各银行存贷比的平均数)×10 |
纳税规模指标得分=(某银行本年纳税额/各银行本年纳税额的平均数)×20 |
银行考核得分(占比%) |
激励分存资金分配计划 |
||||
贷款总量指标得分=(某银行贷款余额/各银行贷款余额的平均数)×10 |
贷款增量指标得分=(某银行本季度未与上季度未相比的贷款增量/各银行本季度未与上季度未相比的贷款增量的平均数)×10 |
对实体企业(含小微企业)贷款总量指标得分=(某银行贷款给实体企业余额/各银行贷款给实体企业余额的平均数)×10 |
对县政府平台贷款总量指标得分=(某银行贷款给县政府平台余额/各银行贷款给县政府平台余额的平均数)×20 |
对县政府平台贷款增量指标得分=(某银行对县政府平台贷款与上季度未相比的贷款增量/各银行对县政府平台贷款与上季度末相比的贷款增量的平均数)×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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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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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对实体企业贷款增量指标采用全辖数据。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军事科。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9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