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启用永兴县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和证明的通告
YXDR-2020-00002
永政通〔2020〕4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启用永兴县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和证明的通告
一、2020年9月1日起,启用永兴县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和证明及不动产登记业务延伸平台。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永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房屋首次登记一般只出具不动产权电子证书,预告登记和抵押登记只出具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如确有需要,经申请后可出具纸质不动产登记证书和证明。
二、加盖电子印章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和证明,与纸质不动产登记证书和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加盖电子印章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和证明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三、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和证明记载的事项,应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若不一致,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确属不动产登记簿有误的,当事人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更正登记。
四、各金融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安装和使用不动产登记业务延伸平台,推行外网申请、内网审核、启用电子证照等服务。
永兴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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