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永兴县县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YXDR-2020-01014
永政办发〔2020〕14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永兴县县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永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9〕5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审改办〔2019〕8号)和《郴州市市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郴政办发〔2020〕21号)等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永兴县县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
按照清单管理标准化、服务指南标准化、时限管理标准化、收费管理标准化、中介超市标准化、信用监管标准化要求,今后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各审批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指导督促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编制中介服务指南、缩减中介服务时间,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切实减轻企业群众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附件:永兴县县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永兴县县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020年版)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
中介服务事项资质要求 |
对应行政审批 项目名称 |
对应行政审批 项目实施机关 |
实施要求 |
备注 |
1 |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 |
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且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县发改局 |
项目单位具备相应能力的,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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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目评估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 |
工程咨询机构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县发改局 |
审批(核准)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承担。 |
对应湘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清理 |
3 |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 |
《湖南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 |
县发改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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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 |
《湖南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 |
造价咨询机构 |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 |
县发改局 |
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承担。 |
对应湘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清理 |
5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 《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湘发改环资〔2018〕449号) |
工程咨询机构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县发改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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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房安全评价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修订)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 |
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安全评价企业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审批 |
县公安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企业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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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编制爆破设计、施工方案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 |
具有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的企业 |
爆破作业(D级)审批 |
县公安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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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编制燃放 作业方案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修订)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GA899-2010) |
具有焰火燃放资质的机构 |
焰火燃放(Ⅲ级以下,含Ⅲ级)审批 |
县公安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主管部门保留现有的作业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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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编制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县公安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主管部门保留现有的建设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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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机动车登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县公安交警大队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检验,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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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
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机构 |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评估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对应湘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清理 |
12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 |
有设计资质的机构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对应湘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清理 |
13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订)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对应湘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清理 |
14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订)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评估报告,也可委托地勘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对应湘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清理 |
15 |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 |
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出具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
对应湘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清理 |
16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订)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
有测绘资质的测量机构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核查。 |
对应湘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清理 |
17 |
地籍测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 |
有合法资质的测绘机构 |
建设用地供地审查;临时用地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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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 |
无资质要求 |
临时用地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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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编制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 |
有合法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 |
不动产登记 |
县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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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土地价格评估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建设用地供地审查;临时用地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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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土地开发整理 项目设计 |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设计单位 |
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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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国土资源 规划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及实施监管 |
县自然资源局 |
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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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一书三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规〔2017〕253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县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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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县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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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县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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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数字线划图测绘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一书三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规〔2017〕253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县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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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地下管线测量 |
《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通知》(建规〔1998〕69 号)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县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测量,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定线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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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规划技术论证 |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8〕56) 《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一书三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规〔2017〕253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县自然资源局 |
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规划技术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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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工程竣工测量服务(含市政工程及地下管线竣工测量) |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8〕56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理的通知》(建规〔1998〕69号) 《城市地下管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
县自然资源局 |
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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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建筑物±0层验收测量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测绘单位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县自然资源局 |
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0层验线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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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报告编制 |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 《关于改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34号)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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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8〕56)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县自然资源局 |
审批机关委托有合法资质机构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审查,纳入行政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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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不动产测绘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建设用地检查核验 |
县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不动产测绘,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因工作需要不动产测绘,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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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编制 |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18年修订) |
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的 机构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对应湘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清理 |
35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也可委托技术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对应湘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清理 |
36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 |
审批(核准)部门委托相应技术机构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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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放射性监测报告编制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令第18号) |
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 |
辐射安全许可(Ⅲ类射线装置) |
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放射性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对应湘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清理 |
38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权限内入河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大)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对应湘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清理 |
39 |
危险废物成分分析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9年修订) |
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危险废物成分分析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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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县住建局 (县人防办) |
申请人可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对应湘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清理 |
41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房屋建筑和县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 |
县住建局 (县人防办) |
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 |
对应湘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清理 |
42 |
人防工程设计 |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1年发布)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人防工程设计机构 |
权限内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 |
县住建局 (县人防办)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设计,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设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设计技术评估、评审。 |
对应湘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清理 |
43 |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 |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1年发布)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人防工程监理机构 |
权限内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 |
县住建局 (县人防办)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理,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对应湘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清理 |
44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设备质量检测 |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 《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人防工程检测机构 |
权限内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 |
县住建局 (县人防办)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对应湘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清理 |
45 |
建设工程使用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检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质量安全监督) |
县住建局 (县人防办)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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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 |
县住建局 (县人防办)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设计文件,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设计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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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编制工程造价 成果文件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
县住建局 (县人防办)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造价文件,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主管部门现有的造价成果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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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防护防化设备 质量检测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1年发布)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 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 |
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城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拆除(含改造、报废)人防工程审批 |
县住建局 (县人防办) |
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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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
县住建局 (县人防办)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核部门保留现有的消防设计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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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房屋建筑和县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审查机构 |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 |
县住建局 (县人防办)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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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房屋建筑和县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订) |
有合法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
房屋建筑和县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 招标 |
县住建局 (县人防办) |
申请人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有合法资质机构实施,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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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建筑消防 设施检测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县住建局 (县人防办) |
申请人可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对应湘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清理 |
53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订)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1号)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原名称: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河、跨河、拦河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有关通航标准和技术条件 审核) |
县交通运输局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航评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核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 |
对应湘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清理 |
54 |
交通建设项目造价审查咨询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4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192号) |
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乙级资质的机构 |
权限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含设计变更)审查 |
县交通运输局 |
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 |
对应湘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清理 |
55 |
移动式压力容器汽车罐车全面 检验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 |
具备罐体检测资质的 机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对应湘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清理 |
56 |
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
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 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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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
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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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交工验收质量验证检测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
具有公路水运工程甲、乙、丙级的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 |
公路、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 |
县交通运输局 |
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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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竣工复测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
具有公路水运工程甲、乙、丙级的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 |
交通质安监管机构委托检测机构开展交竣工质量检测 |
县交通运输局 |
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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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 复核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 |
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 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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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 |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试行)》(交办运〔2018〕155号) |
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 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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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航道建设监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订)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
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监理,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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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
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县交通运输局 |
由主管部门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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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道路客运、货运、危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
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 |
道路经营性旅客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县交通运输局 |
由主管部门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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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公路工程 质量检测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
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
公路、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 |
县交通运输局 |
由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咨询,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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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号,2017年修订)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取水许可 |
县水利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对应湘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清理 |
67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论证 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县水利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对应湘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清理 |
68 |
洪水影响评价 报告编制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湘江流域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审批 |
县水利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保留审批部门现有对评价报告的技术评估、评审。 |
对应湘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清理 |
69 |
防洪补救补偿措施设计报告编制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设计机构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湘江流域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审批 |
县水利局 |
申请人需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防洪补救补偿措施设计报告;保留审批部门现有对防洪补救补偿措施设计报告的技术评估、评审。 |
对应湘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清理 |
70 |
权限内洪泛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审批 |
县水利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对应湘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清理 |
7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县水利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对应湘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清理 |
72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设计机构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县水利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对应湘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清理 |
73 |
占用跨市州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替代方案编制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2014年修订)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县水利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方案,也可委托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对应湘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清理 |
74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
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县水利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对应湘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清理 |
75 |
建设单位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作业需委托开展的考古勘探发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订)》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2018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 |
有相应合法 资质的机构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县文旅广体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改由土地出让方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
对应湘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清理 |
76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订)》 |
有相应合法 资质的机构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县文旅广体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有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修缮方案评估、评审。 |
对应湘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清理 |
77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方案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订)》 |
有相应合法 资质的机构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县文旅广体局 |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有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原址保护方案评估、评审。 |
|
78 |
建设单位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需委托开展的考古勘探发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订)》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2018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 |
有相应合法 资质的机构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审批 |
县文旅广体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改由土地出让方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
对应湘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清理 |
79 |
重大建设项目对森林公园生态环境及风景资源影响论证说明 |
《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201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审查 |
永兴县林业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论证说明,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对应湘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清理 |
80 |
森林资源 资产评估 |
《湖南省林业条例》(2001年1月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 |
森林资源流转审批 |
永兴县林业局 |
申请人应当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对应湘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清理 |
81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林资〔2016〕26号) |
无资质等级要求 |
权限内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永兴县林业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
82 |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验资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和变更审批(审核上报) |
县政府金融办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对应湘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清理 |
83 |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 验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 《湖南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湘工商注字〔2013〕363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和变更审批(审核上报) |
县政府金融办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对应湘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清理 |
84 |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变更审批(审核上报) |
县政府金融办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财务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对应湘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清理 |
85 |
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财务审计 |
《拍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等机构 |
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审查(含变更、终止) |
县政府金融办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的财务审计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对应湘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清理 |
86 |
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核受理有关事项验资报告、财务审计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典当企业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核受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金监发〔2019〕67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核受理有关事项 |
县政府金融办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验资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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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
对应湘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清理 |
88 |
社会组织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销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 |
对应湘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清理 |
89 |
社会组织成立登记验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申请人应按要求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对应湘政办发〔2019〕50号文件清理 |
90 |
防雷装置设计评价(油气危化、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修订)《关于整合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6号) |
具备防雷工程设计、审验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 |
雷电防护装置审计审核(危爆类、其它类) |
县气象局 |
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审查机构编制防雷装置技术评价报告,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服务范围为《关于整合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6号)第一段第三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
91 |
防雷装置检测(油气危化、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修订)《关于整合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6号) |
危爆类应具有甲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其它类应具有乙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危爆类、其它类) |
县气象局 |
由主管部门委托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雷电防护装置,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防雷检测报告,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服务范围为《关于整合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6号)第一段第三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
92 |
抵押房产评估 |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住建部2001年第98号令) |
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包括一级、二级、三级资质) |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兴县管理部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取得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报告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对应公共服务事项; 2.以产权登记时间在两年以上的房屋做抵押时需做评估;以产权登记时间在两年之内(含两年)的房屋做抵押的无需评估,通过契税发票价款的80%进行价值认定。 |
93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 年修订)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46 号)《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 号) |
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价 机构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报告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对应湘政办发 〔2019〕50 号 文件清理 |
94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 年修订)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 年修订)《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 号) |
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价 机构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报告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对应湘政办发 〔2019〕50 号 文件清理 |
95 |
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 年修订)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 5 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55 号) |
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价 机构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县卫生健康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报告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对应湘政办发 〔2019〕50 号 文件清理 |
96 |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8 年修订)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46 号)《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 号) |
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价 机构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报告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对应湘政办发 〔2019〕50 号 文件清理 |
97 |
个人剂量监测评价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 年修订)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55 号)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 号) |
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价 机构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校验) |
县卫生健康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报告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对应湘政办发 〔2019〕50 号 文件清理 |
98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 53 号)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 号) |
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价 机构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申请人按要求提供水质监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对应湘政办发 〔2019〕50 号 文件清理 |
99 |
饮用水供水单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 报告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部卫生部令第 53 号)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
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价 机构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申请人按要求提供水质监测,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对应湘政办发 〔2019〕50 号 文件清理 |
100 |
公共场所 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 |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检测 评价机构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
县卫生健康局 |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报告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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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