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2-18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兴县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29 10:32 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 【字体:

YXDR-2021-01004

永政办发〔2021〕4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兴县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永兴县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6日


 

永兴县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297号省政府令)、《湖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县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制定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方案时,应当征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对按照规定应当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用地,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初核后提出配建人防工程建设函,并由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主管部门列为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并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功能、防护等级等内容。

第六条  应当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民用建筑,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初步设计文件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下发的人防工程设计批复组织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应当经审图机构专项审查,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且涉及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面布局、建设规模及平战转换事项等内容的,应当经原审图机构审查。

第七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等专用工程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负责组织修建。

新建地面民用建筑项目中用于人员或者物资掩蔽的人民防空工程由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依法修建。

第三章  人防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管理

第八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

第九条  县规划城区内人防工程建设模式分为同步修建与易地建设。应当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按照“应建必建”的原则,需同步规划建设防空地下室。

第十条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位于人防专项规划总体布局范围之内的,按规划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先修改人防专项规划,报县规划委员会、县规委主任会批准同意。

第十一条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小于2000平方米(含)的建设项目,位于人防专项规划总体布局范围之外的,申请易地建设,以专家论证出具的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大于2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申请易地建设需报县规划委员会、县规委主任会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申请易地建设专家论证的,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从市建设工程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3名岩土专业、2—3名建筑结构专业的专家,及县规划委员会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专家论证,专家组对项目地勘报告、地质灾害分析报告和规划建筑方案进行研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应及时抄送县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纳入财政管理,统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财政、审计、税务、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按要求依程序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配套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第四章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的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不含小区内集中统一建设的人防工程),应兼顾人防需要,可按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工程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并参照防空地下室审批权限和流程办理。

第五章  人防工程拆除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程序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永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商相关部门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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