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YXDR-2021-00001
永政发〔2021〕1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市驻永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20〕15号)精神,经研究,县人民政府决定,县本级对应新增3项,取消4项行政权力事项。
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新增、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配套制度,健全工作机制。要及时做好湖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的调整和对外公开工作,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附件:1.永兴县本级新增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3项)
2.永兴县本级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4项)
永兴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永兴县本级新增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3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给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医疗保障局 |
县医疗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根据湘政发﹝2020﹞15号文件附件1第2项新增。 |
2 |
对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给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医疗保障局 |
县医疗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根据湘政发﹝2020﹞15号文件附件1第3项新增。 |
3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医疗保障局 |
县医疗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根据湘政发﹝2020﹞15号文件附件1第4项新增。 |
附件2
永兴县本级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4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事项 类型 |
审批 (实施)部门 |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000109025000 |
行政 许可 |
县公安局 |
取消许可后,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将办理“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含设立、变更、注销)的信息在作出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省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据此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治安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查处。 |
根据国发﹝2020﹞13号文件附件1第3项取消。 |
2 |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
000120206000 |
行政 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农业农村(兽医)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要向社会公开备案情况,方便查询、就医,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根据国发﹝2020﹞13号文件附件1第7项取消。 |
3 |
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
主项: 000123003000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
行政 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取消许可后,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同时注意防止以服务之名行审批之实。 2.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
根据国发﹝2020﹞13号文件附件1第10项取消。 |
4 |
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
主项:000126013000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
行政 许可 |
中国人民银行永兴支行 |
取消许可后,人民银行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压实商业银行账户管理主体责任,督促商业银行在线核验企业登记注册、相关人员、纳税等信息,并按要求向人民银行及时、全面、准确推送企业银行账户信息。 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加大对商业银行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发现相关企业和个人买卖企业银行账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实施禁止新开户、暂停非柜面业务等惩戒措施,提高违法成本。 3.健全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探索运用高科技手段,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
根据国发﹝2020﹞13号文件附件1第13项取消。 |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