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2-18

永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08 10:43 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 【字体:

YXDR-2020-00006

永政发〔2020〕17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市驻永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9〕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县(市)推广下放部分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2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郴政发〔2020〕4号)精神,经研究,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应新增3项,承接28项,取消1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

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新增、承接、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新增、承接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要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对取消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各部门一律停止实施,确保事项落实到位。

 

附件:永兴县本级新增、承接、取消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32项)

 

 

永兴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永兴县本级新增、承接、取消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32项)

 

(一)新增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3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备  注

1

林木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县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根据湘政发〔2019〕16号文件附件1第6项、郴政发〔2020〕4号文件新增。

2

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关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根据湘政发〔2019〕16号文件附件1第7项、郴政发〔2020〕4号文件新增。

3

权限内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县住建局

(县人防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根据湘政发〔2019〕16号文件附件1第8项、郴政发〔2020〕4号文件新增。

(二)承接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28项)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机关

备注

总项名称

子项名称

1

权限内燃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根据湘政办发〔2019〕32号文件附件第6项、郴政发〔2020〕4号文件部分权限下放。

2

日取地表水3万立方米以上不足8万立方米、日取地下水0.3万立方米以上不足0.5万立方米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不足2.5万千瓦的水力发电企业(跨市、县界项目除外)的取水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县水利局

1. 根据湘政办发〔2019〕32号文件附件第12项、郴政发〔2020〕4号文件部分权限下放;

2.审批结果抄送市水利局。

3

县域内省级立项的占地10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10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县水利局

根据湘政办发〔2019〕32号文件附件第13项、郴政发〔2020〕4号文件部分权限下放。

4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县林业局

1.根据湘政办发〔2019〕32号文件附件第17项、郴政发〔2020〕4号文件部分权限下放;

2.审批结果抄送市林业局。

5

林木采伐证核发

/

行政许可

县林业局

根据湘政办发〔2019〕32号文件附件第20项、郴政发〔2020〕4号文件委托下放。

6

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

行政许可

县林业局

1.根据湘政办发〔2019〕32号文件附件第18项、郴政发〔2020〕4号文件部分权限下放;

2.审批结果抄送市林业局。

7

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部分)

/

行政许可

县委宣传部(新闻出版部门)

1.根据湘政办发〔2019〕32号文件附件第25项、郴政发〔2020〕4号文件委托下放。

8

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

根据湘政办发〔2019〕32号文件附件第26项、郴政发〔2020〕4号文件部分权限下放。

9

三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县住建局(县人防办)

根据湘政办发〔2019〕32号文件附件第7项、郴政发〔2020〕4号文件委托下放。

10

对辖区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湘政办发〔2019〕32号文件附件第23项、郴政发〔2020〕4号文件部分权限下放。

11

受委托实施国家级、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工作(含食品相关产品)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根据湘政办发〔2019〕32号文件附件第24项、郴政发〔2020〕4号文件部分权限下放;

2.处理结果抄送市市场监管局。

12

建筑工程项目结合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

行政征收

县住建局(县人防办)

根据湘政办发〔2019〕32号文件附件第31项、郴政发〔2020〕4号文件部分权限下放。

13

建筑工程项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县住建局(县人防办)

根据湘政办发〔2019〕32号文件附件第30项、郴政发〔2020〕4号文件部分权限下放。

14

建筑工程项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

/

行政许可

县住建局(县人防办)

根据湘政办发〔2019〕32号文件附件第29项、郴政发〔2020〕4号文件部分权限下放。

15

人防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县住建局(县人防办)

根据湘政发〔2019〕16号文件附件2第11项,郴政发〔2020〕4号文件部分权限下放。

16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审核

/

 

县人社局

1.根据湘政发〔2019〕32号文件附件第5项、郴政发〔2020〕4号文件直接下放;

2.根据湘人社发〔2019〕1号文件第六条,报市人社局备案。

17

制定和调整《定价目录》中规定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

/

其他行政权力

县发改局

1.根据湘政办发〔2019〕32号文件附件第1项、郴政发〔2020〕4号文件部分权限下放;

2.具体项目由《湖南省定价目录》明确。《湖南省定价目录》省发改委正在修订中,等新的《湖南省定价目录》颁布后再承接相应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18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许可

县消防救援大队

1.根据湘政办发〔2019〕32号文件附件第27项、郴政发〔2020〕4号文件部分权限下放;

2.简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符合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由消防救援机构直接实施。

19

特大疫情补助申报发放

/

行政给付

县农业农村局

1.根据湘政发〔2019〕16号文件附件2第10项、郴政发〔2020〕4号文件直接下放;

2.由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据实将特大疫情补助打卡发放到受损养殖户账户,并登记造册;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定期向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报告特大补助经费的发放情况,并将其作为财政资金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4.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不定期对特大补助经费发放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规处理。

20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县农业农村局

根据湘政发〔2019〕32号文件附件第16项、郴政发〔2020〕4号文件直接下放。

21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县农业农村局

根据湘政办发〔2019〕32号文件附件第15项、郴政发〔2020〕4号文件部分权限下放。

22

一级风险等级营业场所、金库和在行式、离行式自助银行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和工程审查验收

/

行政许可

县公安局

根据湘政办发〔2019〕32号文件附件第4项、郴政发〔2020〕4号文件部分权限下放。

23

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

 

县交通运输局

1.根据湘政办发〔2019〕32号文件附件第8项、郴政发〔2020〕4号文件部分权限下放。

2.备案结果抄送市交通运输局。

24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国、省道)

/

行政许可

县交通运输局

1.根据湘政办发〔2019〕32号文件附件第9项、郴政发〔2020〕4号文件部分权限下放。

2.审批结果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25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行政许可

县交通运输局

根据湘政办发〔2019〕32号文件附件第10项、郴政发〔2020〕4号文件部分权限下放。

26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婚前医学检查)

/

行政许可

县卫生健康局

根据湘政办发〔2019〕32号文件附件第21项、郴政发〔2020〕4号文件委托下放。

27

二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及中医医疗机构医师执业注册及执业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县卫生健康局

根据湘政办发〔2019〕32号文件附件第22项、郴政发〔2020〕4号文件部分权限下放。

28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

/

行政许可

县文旅广体局

根据湘政办发〔2019〕32号文件附件第28项、郴政发〔2020〕4号文件部分权限下放。

 

(三)取消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部门

备注

1

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严重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交通运输局

1.设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2.根据湘政发〔2019〕16号文件附件3第7项取消;

3.纳入信用监管、双随机检查监管范畴;

4.对该类人员的违法行为,向发证机关反映,采取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不予注册等行政处罚。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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