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2-18

永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07 10:54 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 【字体:

YXDR-2020-00007

永政发〔2020〕18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市驻永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郴政发﹝2020﹞5号)精神,决定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现予以公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要厘清乡镇(街道)与县直相关部门的权责边界,及时修订有关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积极建立有关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做好工作衔接和落地实施。县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有关业务的指导和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确保乡镇(街道)对赋权事项接得住、管得好。乡镇(街道)要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务(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切实提高基层审批服务执法水平。

 

附件: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7项)

 

 

永兴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7项)

序号

赋权部门

事项名称

赋权内容

法律依据

赋权方式

赋权范围

承接部门

备注

1

县公安局

居民身份证核发

居民身份证

申领受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服务前移

全县范围

县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马田派出所、鲤鱼塘派出所

对应《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第1项

2

县公安局

居住证核发

居住证申领

受理权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第一款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第六款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服务前移

全县范围

县公安局派出乡镇(街道)各派出所

对应《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第2项

3

县公安局

流动人口

管理

流动人口登记

《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湖南省政府令第278号)第三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的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七条   居住登记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租赁房屋居住的,由房屋出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登记;(二)建造或者购买房屋居住的,由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登记;(三)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在办理录(聘)用手续时登记;(四)就学并在学校或者培训机构住宿的,由学校或者培训机构在办理入学手续时登记;(五)入住福利院、养老院、救助机构的,由福利院、养老院、救助机构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登记;(六)在医院住院治疗的,由医院在办理住院手续时登记,前款所列负责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登记之日起3日内将登记信息送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在其他单位或者居民家庭借住、寄住的人员,由本人在入住之日起5日内向辖区派出所或者社区申报登记。

服务前移

全县范围

县公安局派出乡镇(街道)各派出所

对应《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第3项

4

县自然

资源局

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

证核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受理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一、二款  在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持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户籍原件、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等材料,报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服务前移

各乡镇、街道(县城区范围内的除外)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城区范围内的除外)

1.对应《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第27项;

2.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建设住宅审批由乡镇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5

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

在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湖南省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村饮用水水源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第二款  乡(镇)、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委托下放

全县行政

区域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参照《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第33项;

2.在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的处罚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步赋予乡镇(街道)。

6

在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的处罚

7

县农业

农村局

在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的处罚

《湖南省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村饮用水水源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第二款  乡(镇)、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乡(镇)、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出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委托下放

各乡镇

(街道)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参照《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第33项;

2、在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的处罚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步赋予乡镇(街道)。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纠错】 【加入收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