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兴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YXDR-2021-01002
永政办发〔2021〕2号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兴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永兴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6日
永兴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后至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向预售人支付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开户银行),是指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了合作协议、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预售人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缴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账户。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本县城市规划区商品房预售资金,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二)负责永兴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
(三)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四)在监管银行的配合下,核实预售人在预售资金收支中的异常情形。
第五条 监管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主要负责:
(一)按照监管协议监督商品房预售资金。
(二)协助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
(三)负责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入、支出台账,加强日常管理。
(四)负责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入、支出、使用情况的月报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委托一家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了合作协议的银行作为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商品房开发项目由一家商业银行贷款、提供按揭的,或一家以上商业银行贷款、提供按揭的,应当选择与监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
确定监管银行后,预售人与监管银行应及时签订监管协议,并报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同一预售人取得多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当根据每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范围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即一个预售证一个账户。
商品房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完成首次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条件之前,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变更。
第八条 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对其中用于工程建设的资金实行重点监管,重点监管资金的额度原则以项目销售资金总额的20%进行监管,保障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预售人申报的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参照我县建设项目综合造价情况、项目交付使用条件以及预售人信用等级等因素,核定需重点监管的工程建设费用(以下简称重点监管额度)。
工程建设费用是指预售项目所需的建筑安装、材料设备、配套建设和代征代建等相关建设费用。
专用存款账户的预售资金数额超过重点监管额度后,预售人可以向监管银行申请将超出部分转出,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第九条 预售人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在预售方案中明确以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项: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二)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
(三)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四)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条 预售人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合理确定用款额度。
完成首次登记(办理不动产总证)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办理不动产分证)环节前,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不得低于重点监管额度的20%。监管银行须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拨款通知单拨付预售资金。
第十一条 签订监管协议的各方应严格遵守协议规定。预售人应当确保预售资金用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之用途。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监管协议进行监管,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核拨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根据监管协议拨付预售资金,于每月10日前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上月资金收支情况报送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核对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收支情况,监管银行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章 收取拨付管理
第十二条 预购人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购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直接将预售资金存入相应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预售人不得自行收存。预售人凭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缴款回单,为预购人开具付款凭证。预购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预售人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预购人在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网签备案时,应当提供由贷款人(抵押权人)、借款人(抵押人)、预售人三方签订的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监管协议。
在发放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时,应当按照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监管协议要求直接将该贷款划入监管银行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四条 预售人与预购人解除购房合同的,预购人可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向监管银行申请退回相应购房款,监管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
第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预售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时,需填写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购买预售许可项目建设所需建筑材料、设备的需提供购销合同。
(二)申请支付预售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进度款的(包括民工工资、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财务管理费用),需提供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形象部位及造价证明。
(三)申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归还预售许可项目银行贷款的,需提供相关通知证明。
(四)申请支付法定税费的,需提供相关通知证明。
(五)申请用于项目其他合理支出的,应当提供相关用途证明。
第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预售人预售资金使用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永兴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使用核发表,交由监管银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手续。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预售人,并告知缘由。
预售人在申请预售资金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核实已拨付的前一笔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情况,如发现预售人未按申请用途使用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予办理申请核发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监管银行暂停拨付专用存款账户内的全部商品房预售资金,并启动应急措施,协调相关部门监督专用账户的资金使用:
(一)预售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停工的。
(二)预售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预售项目完成首次登记(办理不动产总证)并达到预购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办理不动产分证)的条件,预售人可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向监管银行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监管银行应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及时解除监管。
第十九条 实施范围:从发文之日起新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楼栋。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预售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违反监管协议和本办法规定,自行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或未全额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纳入监管的。
(二)向预购人以集资、借款、会员费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逃避预售资金监管的。
(三)擅自截留、挪用预购人购房款的。
(四)未按商品房项目建设用款计划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整改期间停止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预售资金拨付使用。情节严重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1号令)的相关规定移交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预售人予以处罚。同时,将预售人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监管银行没有履行监管协议约定,使预售人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被挪作他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由于监管银行没有履行监管协议约定,使预售资金挪作他用导致项目无法竣工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在本县城市规划区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为预售人申请使用预售资金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永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商相关部门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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