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2-18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0-05-13 15:48 来源:政务中心 作者: 【字体:

附件1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类)

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注:各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中明确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投资项目,无需办理该事项。)。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涉及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同步出具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意见书。

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准予或准予压覆的批准文件。(备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统一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登记的,不再办理单个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涉及林业用地(含临时使用)的,林业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含临时使用)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建设审批(核)意见。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于9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备注:该审批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具备条件的,初步设计和初步设计概算可联合审查,同步批复。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的,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意见书。

涉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事项审批的,人防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事项审批意见书。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交通运输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核意见书。(备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涉及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备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含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书或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表。(备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涉及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审批的,交通运输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

涉及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的,文物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备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涉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备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涉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

涉及节能审查的,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备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非线性工程类)

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注:各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中明确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投资项目,无需办理该事项)。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涉及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同步出具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意见书。

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准予或准予压覆的批准文件。(备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统一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登记的,不再办理单个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涉及林业用地(含临时使用)的,林业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含临时使用)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建设审批(核)意见。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于6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备注:该审批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具备条件的,初步设计和初步设计概算可联合审查,同步批复。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的,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意见书。

涉及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含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人防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

涉及筹备设立(含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民族宗教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

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9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备注:该事项在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完成即可)。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交通运输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核意见书。(备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涉及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备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含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书或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表。(备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涉及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核意见书。

涉及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的,文物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备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涉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备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涉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

涉及节能审查的,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备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涉及取水许可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备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三、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工业投资建设项目除外)

备案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备注:该审批事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核准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核准意见(备注:该审批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同时,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的,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意见书。

涉及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含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人防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

涉及筹备设立(含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民族宗教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

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9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备注:该事项在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完成即可)。

涉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事项审批的,人防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事项审批意见书。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交通运输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核意见书。(备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涉及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备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含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书或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表。(备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涉及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审批的,交通运输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

涉及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的,文物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备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涉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备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涉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

涉及节能审查的,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备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涉及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核意见书。

涉及取水许可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备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四、工业投资和中小型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屋建筑类)

备案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备注:该审批事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核准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核准意见(备注:该审批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同时,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的,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意见书。

涉及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含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人防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

涉及筹备设立(含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民族宗教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

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9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备注:该事项在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完成即可)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交通运输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核意见书。(备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涉及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备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含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书或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表。(备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涉及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审批的,交通运输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

涉及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的,文物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备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涉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备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涉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

涉及节能审查的,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备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涉及取水许可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备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五、实行区域评估的带方案出让土地的社会投资房屋建筑项目

备案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备注:该审批事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核准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核准意见(备注:该审批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同时,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涉及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含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此类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人防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立即办理。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此类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交通运输部门在材料齐全后立即办理。

涉及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此类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立即办理。

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含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此类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立即办理。

涉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此类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立即办理。

涉及节能审查的,此类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立即办理。

涉及取水许可审批的,此类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立即办理。

六、其它类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审批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注:各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中明确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投资项目,无需办理该事项)。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涉及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同步出具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意见书。

审批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备案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备注:该审批事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核准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核准意见(备注:该审批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同时,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准予或准予压覆的批准文件。(备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统一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登记的,不再办理单个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涉及林业用地(含临时使用)的,林业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含临时使用)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建设审批(核)意见。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于9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备注:该审批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完成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具备条件的,初步设计和初步设计概算可联合审查,同步批复。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的,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意见书。

涉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事项审批的,人防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事项审批意见书。

涉及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含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人防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

涉及筹备设立(含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民族宗教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

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9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备注:该事项在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完成即可)。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交通运输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核意见书。(备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涉及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备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含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书或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表。(备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涉及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审批的,交通运输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

涉及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的,文物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备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涉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备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涉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

涉及节能审查的,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备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涉及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核意见书。

涉及取水许可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备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2-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及阶段申请表单.xlsx3-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查申报材料清单.xlsx附件8: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和申报材料清单(第一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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