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2-18

工业投资和中小型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屋建筑类)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0-11-20 08:26 来源:政务中心 作者:浏览量: 【字体:

工业投资和中小型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屋建筑类)办事指南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一)办理流程

备案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备注:该审批事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核准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核准意见(备注:该审批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同时,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的,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意见书。

涉及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含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人防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

涉及筹备设立(含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民族宗教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

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9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备注:该事项在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完成即可)

以下事项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交通运输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核意见书。(备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涉及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备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含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书或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表。(备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涉及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审批的,交通运输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

涉及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的,文物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备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涉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备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涉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

涉及节能审查的,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备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涉及取水许可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备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一)办理流程

自然资源与规划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1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备注:可根据建设单位意见,将该事项分为:组织住建、人防、地震、教育、园林、文物、交警等部门并联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两个审批环节办理,两个审批环节累计审批时限不超过11个工作日)。

以下事项可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的,气象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1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以下事项可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涉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根据建设单位申请,有关部门或机构可办理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排水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手续。

三、施工许可阶段

(一)办理流程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通过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申报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委托单位或部门通过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遴选确定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将相关资料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含消防、人防、技防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施工图审查情况报告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人防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核确认。(备注:原则上重大民生工程建设项目该审批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有关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含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由人防部门并联办理)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以下事项可在施工许可阶段并联或并行办理:

气象部门在有关材料齐全后,同步并联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特定项目),并于7个工作日出具审核意见。(备注:该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事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事项,建设单位在相应工程内容动工前办理完成即可,有关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或审核。(备注: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及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依法需要进行施工、监理等招标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文件澄清或修改备案。(备注:该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四、竣工验收阶段

(一)办理流程

1、提前指导服务

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通过“省工改系统”向牵头部门申请提前指导服务。牵头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将建设单位申请的提前指导服务事项通知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收到通知后,于8个工作日内完成指导服务,通过系统一次性提出指导服务意见,并推送至建设单位。

2、测绘和检测工作

1)实施测绘。建立多测合一工作机制,将自然资源、人防、房产等涉及的测绘项目合并,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公认。测绘机构接受竣工测绘委托进行测绘,同时出具规划竣工测绘报告、用地复核测绘报告、人防工程测绘报告、房产测绘报告等。

2)实施检测。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消防设施检测、人防设备检测、油库等特定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并出具有关检测报告。

3联合验收与竣工验收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湘建建〔2019134号)申请联合验收。联合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建筑工程项目已完工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通过“省工改系统”向牵头部门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建设单位通过“省工改系统”完成验收资料提交后,牵头部门通过“省工改系统”将申请验收资料推送至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人防、消防、城建档案、气象、国安等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牵头部门反馈资料审核意见。资料符合要求的,反馈资料审核合格的意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反馈资料审核不合格的意见,并注明不合格理由;按相关规定,本部门不需进行专项验收的,相应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不需进行专项验收的意见。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反馈资料审核意见的,视同资料审核合格。申请城建档案验收事项,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湖南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湘质监统编 城档2015-2)或按照《湖南省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湘质监统编 城档2015-2)要求整理好相关申报材料,无须上传至“省工改系统”,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联合验收环节进行线下核验。(备注: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事项可对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详见附件8

牵头部门负责汇总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反馈的意见,资料验收合格的,通过系统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告知单;资料验收不合格的,通过系统向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一次性告知审核不通过的理由。

对已受理的事项,牵头部门确定现场验收时段,并通过系统通知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确定的时段内可单独前往或会同其他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工作,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

不需现场验收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及时在系统里反馈不需现场验收的意见给牵头部门。

现场验收结束后,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验收通过的,出具通过意见;验收不通过的,注明不通过的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意见汇总表,推送给专项验收部门及建设单位。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牵头单位通过系统推送的申请资料后8个工作日内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未按时出具专项验收意见书的,牵头部门负责督促相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

专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再次通过系统向牵头部门申请联合验收。再次申请联合验收时,专项验收原已通过且能够确认工程整改后不影响之前出具的验收结论的,相应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出具维持原验收结论的意见,不再进行验收,并于8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将意见推送至牵头部门。逾期未向牵头部门反馈意见的,视同维持原验收结论。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事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同步完成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资料齐全后,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新建房屋建筑项目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物业承接现场查验。未经现场查验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邀请业主代表、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参加物业承接现场查验,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4并联办理市政公用服务事项验收接入

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燃气等市政公用专业,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在项目竣工后并联办理接入验收。

5、档案归档

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视情况进行纸质文件档案的收集和存档备案。涉及保密的测绘资料,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流转和归档。

2-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申请表单.xlsx
2-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申请表单.xlsx
2-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及阶段申请表单.xlsx
2-施工许可阶段申请表单.xlsx
3-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查申报材料清单.xlsx
3-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审查申报材料清单.xlsx
3-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查申报材料清单.xlsx
3-施工许可阶段材料审查申报材料清单.xlsx
4-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工作流程图.docx
4-湖南省建筑施工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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