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2-18

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季度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

发布时间:2023-09-19 08:29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字体:

  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季度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

序号

抽样单号

检验报告编号

食品名称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

抽样日期

经营者

核查处置情况

1

DBJ23431000602731507

No:2307022043

生姜

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永兴县鹏泰生活超市

2023-7-21

永兴县鹏泰生活超市

1. 产品控制:2023年8月11日前销售完毕。未完全召回原因:产品已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

2. 整改措施:加强自身品质管理,加强对供应商的资质查验,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加强与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合作。

3.行政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进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构成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但当事人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2

DBJ23431000602731501

No:2307022037

圆茄子

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永兴县万家和百货商场

2023-7-21

永兴县万家和百货商场

1.产品控制:2023年8月11日前销售完毕。未完全召回原因:产品已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

2.整改措施:建立健全索标索证制度;建立自查和召回制度,履行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3.行政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进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构成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但当事人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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