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2-18

关于对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第11项反馈问题整改销号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0-08-15 16:53 来源:县委办 作者: 【字体:

关于对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第11项反馈问题整改销号的

公  示

根据《湖南省省级环境保护督察交办问题整改销号指导意见》(湘突环改办函〔2019〕2号)要求,现将我县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销号前公示,公示时间:8月15日—8月20日,为期5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联系县委督查室,电话:0735-5524440,地址:永兴县委办223室。

反馈问题

部分市直职能部门和县级党委政府依旧错误认为“环境保护是环保部门的事”“环保督察就是环保部门的事”,没有真正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总体要求。

整改目标

尽快制定环保职责规定文件,厘清部门间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建立完善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机制,落实“管发展必须环保、管生产必须环保”的总体要求。

整改时限

持续推进

整改措施

一、多次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会议讨论研究环保职责相关问题,厘清部门间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工作;

二、研究制定印发《永兴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和《永兴县污染防治攻坚战绩效考核办法及考核细则》文件 ,明确细化工作职责和考核内容,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大众监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总体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整改完成情况

一、2019年2月21日,我县印发了《永兴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永发〔2019〕2号),明确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大众监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总体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 2019年1月7日,县污染防治攻坚办印发《永兴县污染防治攻坚战绩效考核办法及考核细则》,明确细化了全县22个考核单位及乡镇(街道)的考核内容(按100分制考核,其中共同考核项目占50分,分单位考核项目占50分)。经过上述整改,该反馈问题已整改完成,达到既定整改目标,符合整改销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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