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2-18

关于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第9项反馈问题整改销号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0-08-14 08:17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 作者: 【字体:

根据《湖南省省级环境保护督察交办问题整改销号指导意见》(湘突环改办函〔2019〕2号)要求,现将我县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第9项反馈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销号前公示,公示时间:2020年8月14日—8月18日,为期5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联系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办公室,电话:0735-5522313,地址:永兴县永兴大道487号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302室。

反馈问题

2018年1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湘发〔2018〕4号),各级党委政府及各省直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进行了划分和定义。郴州市在省政府下发文件后未及时研究并出台新的文件明确环保责任。

整改目标

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解决各部门环保主体责任不清、监管职责划分不明、执法主体关系不顺等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大环保格局。

整改时限

2019年2月底

整改措施

依据《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湘发〔2018〕4号),制定环保职责规定文件,厘清部门间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整改完成情况

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兴分局(原永兴县环保局)草拟了《永兴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18年12月25日从政务内网发至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12月27日收集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后,形成了《永兴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送审稿)》。按照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要求,编制了《<永兴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社会风险评估报告》送县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2019年1月10日,县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关于对<永兴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书》,认为该事项属低风险等级,建议实施。2019年2月1日,永兴县第十二届县委2019年第2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永兴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送审稿)》,并于2019年2月21日以县委和县政府名义印发了《永兴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永发〔2019〕2号)。

经过上述整改,该反馈问题已整改完成,达到既定整改目标,符合整改销号标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纠错】 【加入收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