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2-18

关于印发《永兴县扶贫资产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9 11:26 来源:县扶贫办 作者:县扶贫办 【字体:


永精扶领办发〔2019〕20号

永兴县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兴县扶贫资产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县属以上企事业各单位:

《永兴县扶贫资产管理细则(试行)》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兴县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14日


永兴县扶贫资产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目的是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由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建设形成的各类扶贫资产。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包括中央、省、市专项扶贫资金,本级财政投入的扶贫资金,驻村帮扶单位投入的帮扶资金以及其他投入扶贫的资金;扶贫资产主要包括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民生服务等类型的资产。

第四条  扶贫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侵占、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冻结、扣押、没收,扶贫资产应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管理和处置。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县扶贫办牵头,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业农村局及各行业部门分工协作,共同负责全县扶贫资产监督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扶贫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内实施的扶贫资产日常经营、管理和监督,资产收益分配等工作,各行业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制定本行业扶贫资产管理细则,并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扶贫资产日常经营、管理和监督,确保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安全。

第三章  权属确定

第六条  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照规定办理财产物资移交手续,由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监交。

第七条  扶贫资产实行产权登记制度。资产所有者应当定期开展资产清理、核准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扶贫资产产权界定,由县扶贫办会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

第八条  资产所有者或使用者不得将扶贫资产对外担保。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资产所有者应建立扶贫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设置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十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可以依法通过多种形式合理流动,依据市场经济规则搞活资本经营,实现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占有、使用非经营性扶贫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第十一条  确权到个人的扶贫资产,未经资产所有者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所有权性质;确权到集体的扶贫资产,不得擅自改变所有权性质;扶贫资产经营者和经营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向县扶贫办备案。

第十二条  资产所有者不得随意转让和处置扶贫资产,确需转让和处置的,由所在乡镇(街道)根据情况提出申请,并报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参照国有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得资金应及时上交县财政,继续用于扶贫项目投入。

第十三条  扶贫资产通过转让或者在实行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等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以及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毁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四条  对于公益服务类民生基础设施项目,可根据行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按规定向受益者收取合理费用,用于管理维护。

第五章  收益和分配

第十五条  扶贫资产收益和分配根据所有权属性划分确定,主要用于经济薄弱村集体和低收入、生活相对困难贫困人口。

第十六条  扶贫资产收益和分配实行“先归集,后分配”的方式,收益款项必须先打入公用账户,不得坐收坐支。

第十七条  资产收益分配,必须经过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进行分配,严禁个人决定分配方案。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扶贫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九条  县扶贫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纪委监委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扶贫办每年底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当年扶贫资产管理问题,并向县委县政府做出书面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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