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2-18

永兴县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永兴县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31 14:52 来源:县扶贫办 作者:县扶贫办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加大统筹使用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整合坚持“规划引领,科学布局;统筹协调,突出重点;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严格管理,注重绩效;整体联动,全面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 资金整合的范围包括上级补助我县的涉农专项资金以及本级预算安排涉农专项资金。

第四条  统筹的涉农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优先用于保障脱贫攻坚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建立项目库管理机制。按照产业政策和重点投入方向,确定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布局,每年9月份,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乡镇和相关单位上报涉农项目,编制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县领导批准同意后,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纳入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完善项目申报程序。项目申报实行“村级或项目业主申请,乡镇(街道)初核,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联合会审,县政府审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报政府分管县领导批准,重大项目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各乡镇、部门申报项目必须要符合项目申报的程序和要求,乡镇和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论证、审核、公示等工作,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的可行性负责并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扶贫项目需扶贫工作队签署审核意见,向上级申报项目原则优先扶贫项目。

第七条  规范项目分配程序。上级和县本级专项资金需要二次分配的,按照“县主管部门拟定分配方案,县财政局审核,县政府审批”程序执行,拟定分配方案时直接从备选项目库中挑选。

上级涉农资金已明确具体到项目的,主管部门及时申报项目并报整合办备案。

第八条  项目业主应按照批准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不得超标建设,不得随意超概(预)算或负债建设。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九条  涉农项目由主管部门按年度项目计划组织实施,负责项目招投标、施工建设监管、工程完工验收、竣工决算报账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竣工审计决算制、项目绩效考核制。

第十条  项目建设全面完成后,经项目业主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县级相关单位、施工单位、项目业主、项目乡镇和受益群众等共同参与对项目建设任务、建设质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作为审计、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涉农项目资金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二条  涉农项目资金使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涉农项目资金再分配参照《关于明确财政专项资金再分配审批程序的通知》(永财函[2017]422号)执行。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以及《永兴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审批程序的通知》(永财预函〔2017〕367号)规定操作,拨付比例根据整合项目工程进度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全面推行公示公开。坚持和完善项目公示公开制度,提高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乡村要将实施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严格加大涉农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审计力度,坚决支持围绕本县突出问题,对因限定财政涉农资金具体用途造成资金长期趴在账上难以发挥效果的问题,要坚决查处、坚决曝光,促进各部门在资金统筹使用中积极作为、有效作为,确保涉农资金投入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切实发挥涉农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严格责任追究。违反本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纠错】 【加入收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