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2-18

关于印发《永兴县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6 15:49 来源:县金融债券办 作者: 【字体:

永处非发〔2019〕3号

永兴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永兴县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永兴县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制度》已经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兴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8月23日


永兴县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开展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力争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5号)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处非联发〔2008〕4号)、《湖南省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制度》(湘处非办字〔2018〕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是指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各行业主(监)管部门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及时发现并报告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或已发生的非法集资活动,依法依规采取前期处置措施,有效防范和处置风险的过程。

第三条  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坚持“属地负责、部门履职,上下协同、一线把关,全面监测、科学监测,有效预警、及早处置”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强化工作力量、经费等基础保障,丰富技术手段,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发现风险隐患苗头,认真甄别分析,准确定性,通过监测预警做好后续处置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处非领导小组)承担监测预警组织领导、协调推动、部署督办等工作职能,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处非办)主要承担综合协调、情况汇总、组织研判、风险提示、督办落实等具体工作,并向市处非办及县政府报告情况,推动建立制度完善、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科学监测、及时预警、源头治理等工作机制。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承担“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非法集资活动部署开展监测预警工作。通过日常巡查、风险排查、受理举报和各种技术手段等途径发现风险线索,对相关线索组织开展甄别分析、性质认定、移交处理、提前介入、风险处置及举报者保护、信息保密等工作,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等手段,有效管控风险。

强化社区、楼宇管理者(物业)责任,落实网格化管理要求,加强约谈警示及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报告进驻公司、企业涉嫌非法集资迹象,督促辖内企业签订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承诺书,建立风险台账,开展常态化监测预警。

第七条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结合职责分工,通过制定行业监管标准,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专项排查和受理举报等多种方式,强化“穿透式”监测预警,对暂未明确主(监)管部门的新型行业领域,由县处非办指定明确的工作部门负责开展行业监测预警工作。

第八条  对同级政府没有对应行业主(监)管机构的行业或领域,监测预警工作由属地政府统筹负责,可与上一级行业主(监)管部门协商后,指定属地相关部门对该行业领域实施监测预警,上一级行业主(监)管部门应予以积极指导支持。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永兴县支行牵头制定具体办法并强化责任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加强对各类银行账户(含企业账户、个人账户、银行卡账户等,以下简称银行账户)、支付结算通道的规范管理,责成相关机构切实做好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

第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宣传、网信、通信管理、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相互配合,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出台专门措施意见,加强统一归口管理,强化各类媒介载体融资类广告、咨询等信息的监测、监管,及时删除或依法处置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咨询等信息。

第十一条  各类媒体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对金融类、投融资理财广告登载前进行必要的风险审查评估,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拒绝登载非法集资广告信息,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正面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投资有风险、风险须自担”的意识,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

第十二条  对搜集到的监测预警信息,由所在地处非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联合会商和约谈警示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  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在侦办、起诉、审判其他案件过程中,凡有发现涉案对象涉嫌非法集资的,及时向同级政府处非部门和行业主(监)管机构通报情况。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十四条  对以下四种有非法集资特征的现象,应当纳入监测预警范围: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面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十五条  县处非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及时梳理非法集资常见情形或手段方式,作为监测预警主要内容或风险关注点,通过公告等形式向社会提示风险。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可根据监测预警工作需要,划定重点监测地区、行业,实施涉嫌非法集资风险重点跟踪监测,同时将确定的重点监测地区、行业和监测情况报县处非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七条  凡一定期限内,分散性资金向一个或几个关联账户集中汇入、存入资金,或一个、几个关联性账户集中向若干分散性账户(以个人账户为主)非工资性转入资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其纳入涉嫌非法集资银行账户进行重点监测预警。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同一银行账户短期内有多笔小额资金单一、频繁存入或汇入,特别是一定数量自然人集中向同一银行账户或几个账户进行存款,资金归结后,由该账户集中转到一个或数个关联银行账户;

(二)同一银行账户或几个关联账户定期或不定期集中向不同人群汇款、划款(代发工资、代收水电煤气费用等公共服务类银行账户除外),其汇(划)出金额相同或成倍数,具有按一定比例支付利息特征的;

(三)基层网点短期内集中开立大量储蓄账户或银行卡账户,账户内存入等额或成倍数资金,并集中划入某一或数个关联银行账户的;

(四)企业或个人账户短期内大额资金流入流出频繁,交易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经分析认为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监测预警,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监测对象为广告发布载体。主要是辖内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网络媒体、户外广告、传单、手机短信等,确保主流媒体不登载或发布非法融资类广告信息;同时加强对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兴媒体的监测防控,遏制非法集资网络化、扩散化趋势;

(二)监测广告信息发布企业主体为未持有金融牌照的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网络借贷平台、第三方支付、众筹平台、私募股权投资、电子商务、租赁、房地产、地方交易场所、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养老机构、民办院校等;

(三)广告发布内容为融资、放贷类广告资讯信息。含有或涉及“投资理财、涉农互助、虚拟货币、金融互助、消费返利、养老投资”“校园贷”“现金贷”“佳丽贷”等相关内容的;涉及宣传高收益、高回报,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本收益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等内容;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未做警示提示等,以及利用党政领导或党政机关、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说明等内容。

第十九条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迹象或线索的,应及时向属地处非办通报情况,并按要求开展调查处置,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监测预警涉嫌非法集资出现主要业务活动跨辖县市区发展的,县处非办或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上一级处非办和行业主(监)管部门,并加强跟踪监测,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报告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遇到紧急情况时可先电话简要报告,并第一时间补报书面报告。报告受理单位(部门)应做好记录,及时登记书面报告(电话报告)情况以备查。

第二十二条  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涉嫌非法集资具体事项、表现形式、发生时间、区域范围、涉及金额、涉及人数及已经或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等;

(二)对风险情况的预判与分析;

(三)已采取措施及处置意见建议;

(四)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县处非办及行业主(监)管部门对已纳入监测预警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应根据获取线索、信息,及时加强分析研判及风险评估,认真落实“一单四制”(问题清单、排查制、通报制、交办制、销号制),并根据风险情况向可能涉及的乡镇及相关部门发出预警通报。

第二十四条  对监测预警中发现的可能引发重大社会风险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县处非领导小组应迅速组织开展联合会商,提出定性意见并宣布启动预警应急机制,认为有必要的,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公告。

第二十五条  预警应急机制启动后,涉事地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监)管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跟踪监测、调查取证、前期查处,并视风险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涉嫌非法集资紧急性风险解除后,除另有规定外,可自动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监测正常信息报送状态,由同级处非办或行业主(监)管部门密切关注后续动向。

第四章  受理处置

第二十七条  处非办、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行业主(监)管部门获取监测预警信息或线索报告后,应会同有关部门迅速判明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掌握关注、警示教育、熔断处置、立案查处”标准,进行分类处理。

(一)掌握关注是指情况可疑、尚难认定违法,及时移交属地有权处置或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掌握关注、继续监测,跟进处置;

(二)警示教育是指涉嫌行政违规违法,及时移交属地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对其警示教育,做好风险化解工作;

(三)熔断处置是指符合相关犯罪构成特征,但尚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及时移交属地处非领导小组协调组织市场管理、行业主(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采取检查、整顿、退赔、取缔等措施,开展联合整治,稳妥处置,并定期向上级处非办和行业主(监)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

(四)立案查处是指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第二十八条  对情况特别复杂、重大,一时难以定性的风险事件,可逐级上报至市处非办提请省处非办、或申请省处非办提请国务院处非联办定性处理。

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辖区、本行业监测预警工作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加强舆情监测,做好本辖区、本行业监测预警工作,切实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第三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工作台账,对各类风险点进行搜集、整理、分类、汇总及分析研判,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认真落实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相关规定。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举报线索,应及时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做好调查核实、报告反馈、归档备查、奖励兑现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广告审查制度,加强对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发布的广告进行监测、分析、从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线索。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认真办理上级处非部门及异地政府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线索,做到不拖、不漏,准确把握,妥善应对,及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永兴县支行牵头负责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上报的可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易行为,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监测中发现的相关线索,进行甄别,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对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资金账户查询、资产查封和冻结等工作,切实提高涉案资金查控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三十五条  积极推进和实行科学监测预警。

(一)建立县、乡两级网络监测预警平台。通过采集区域内企业和个人的互联网舆情等情报信息,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进行分析,建立分析模块,对市场主体进行风险分级评测,对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企业和个人进行重点关注和预警。

(二)实行专报制度。监测预警平台定期形成监测预警报告报同级处非办。对于紧急、重大风险情况,应及时形成专报报市、省处非办。

(三)建立监测预警信息交办反馈机制。监测预警平台对监测信息进行研判,对高风险企业经规定程序后通过系统交办属地乡政府或开发区调查核实,结论在30个工作日内反馈县处非办。

第三十六条  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实现工商主体信息、银行征信信息及资金异动、行政处罚信息、公安打击违法犯罪信息、法院判决执行信息等相关信息的依法互通共享,实现对违法违规主体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主(监)管部门行使监督职能,配合做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有关单位要如实向非法集资监测部门提供情况及资料。

第三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将监测预警工作纳入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整体考核内容和领导班子、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实行奖惩兑现,推动工作开展。

第三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可通过把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履行监测预警情况,与本级政府对其的政策支持、评先评优、财政资金存放等直接挂钩等措施,鼓励积极作为,形成工作合力。

第四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信息时,对违规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信息的载体主要负责人,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约谈,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各行业主(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线索移交给监察、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具备下列情形的,应纳入追责范围:

(一)拒不执行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规定,迟报、瞒报、拒报、不报及伪造、篡改涉嫌非法集资监测情况和资料的;

(二)因监测预警不力,防范处置不当造成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或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三)因不作为导致某一非法集资犯罪团伙在当地长期存在致使坐大成势引发不稳定因素的;

(四)与当地非法集资涉案人员串通、通风报信甚至充当保护伞的,从严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处非联办、相关部委对监测预警工作有明确要求的,遵其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管理细则,部署做好非法集资及涉众型经济领域风险监测预警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永兴县处非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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