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2-18

煤矿关闭标准

发布时间:2019-11-24 11:34 来源:县政府办 作者: 【字体: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颁证部门依法注销煤矿相关证件并在有关部门网站公告。乙方煤矿因存在经济纠纷、资源价款等问题暂时无法注销的,承诺待处理完成后及时注销。

2.停止供应、购买并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

3.停止生产性供电、供水。

4.撤除(或放弃回撤)井下设备设施。

5.撤除矿井提升运输、通风、供电、排水等设备设施和地面生产性建(构)筑物,封闭填实平整井筒。井筒拟继续利用而暂不封闭的,应向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并得到批准后执行;主要建(构)筑物拟保留改为其它用途的,应报县、市、省有关部门备案。

6.在井口正面位置设置醒目的永久性煤矿关闭标识牌。

7.煤矿将相关资料整理成卷,按规定移交县有关部门存档。资料包括:退出产能煤矿的基本情况、退出产能属于合法合规生产建设煤矿产能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填绘反映关闭前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作平面图等图纸,以及记录煤矿关闭前后对比的影像图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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