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2-18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兴县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煤炭行业安全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03 10:31 来源:县政府法制办 作者: 【字体: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兴县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煤炭行业安全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8〕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永有关单位:

《永兴县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煤炭行业安全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


永兴县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煤炭行业安全发展的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县大力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小煤矿,扎实推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我县煤层赋存条件差,井型小,灾害重,矿井装备、技术相对落后,特别是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数量占比大,去煤炭落后产能任务仍然很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煤炭去落后产能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系列重要精神,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按照《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691号)和《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煤炭行业安全发展的意见》(湘安监〔2017〕116号)、《湖南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总体方案》(湘煤关退办〔2014〕1号)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郴政办发〔2018〕2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煤炭行业安全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牢牢把握总体要求、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大力弘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理念,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按照依法治理、分类处置、疏堵结合、务实稳妥的原则,坚决关闭不安全落后产能煤矿,平稳有序有力推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确保我县2018年底前落后产能应退尽退、不安全煤矿应关尽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原则

依法依规、政策引导、严管严控、市场调节。

(三)目标任务

全县规划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全部退出,不具备正规开采等安全条件的煤矿做到应退尽退、应关尽关。2018年全县关闭退出3家以上煤矿。

2018年6月28日前,鼓励煤矿自愿申请,通过减量重组,提高重组主体煤矿规划产能至15万吨/年及以上,被重组煤矿必须关闭到位,重组主体煤矿能力应低于重组前各煤矿能力总和。支持保留的重组主体煤矿统一开发被重组煤矿剩余煤炭资源;允许资源不相邻的煤矿异地减量重组,重组后资源分期开发,保留煤矿退出前不得开采被重组煤矿剩余煤炭资源,重组主体企业做出分期开发承诺,有关部门向社会进行公告。减量重组方案按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2018年底以后,煤炭产能关闭政策没有调整前,县政府不再组织实施减量重组政策。

在与火电企业签订中长期供煤战略协议,并与县政府签订承诺书,承诺在今后有关闭煤矿任务时,自愿无条件列入关闭退出对象范围,且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可适当推迟关闭退出时间,作为应急储备煤矿暂时予以保留。

二、明确关闭退出对象,加快退出

(一)坚决关闭安全保障条件低、风险大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超层越界生产或建设拒不退回的煤矿;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组织生产的煤矿。

(二)在2018年6月28日前主动申请关闭退出的煤矿。

(三)在前二项确定的关闭退出煤矿数量达不到我县关闭退出目标任务的情况下,对未在6月28日之前主动选择申请关闭或被重组的所有煤矿,按照中介机构对正规开采条件评估的得分按从低分到高分顺序确定关闭退出对象,直至完成全县关闭退出煤矿目标任务。

(四)依法退出下列煤矿:煤与瓦斯突出、水害等灾害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经中介机构评估无法实施技术改造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改的煤矿; 经中介机构评估未实行正规开采,限期整改仍不具备正规开采条件的煤矿;走向长度和资源储量未达到《湖南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总体方案》(湘煤关退办〔2014〕1号)规定的保留煤矿必备条件的煤矿;湘安监〔2017〕116号规定的其他情形煤矿。

三、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县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县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雷题铭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熊孝雨、副处级干部刘炎山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察委、县政府办、县政府法制办、县发改局、县经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局、县安监局、县信访局、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特别督查组、县矿征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由廖晓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从县纪委监察委、县政府办、县政府法制办、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抽调人员。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相应成立淘汰煤炭落后产能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确定联络人负责综合协调工作。

四、奖补办法

对2018年关闭煤矿按以下标准予以奖补:

(一)省级财政奖补资金:按《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煤炭管理局关于湖南省小煤矿关闭退出专项奖补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湘财企业〔2016〕27号)规定的标准,2018年关闭退出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按420万元/矿,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按210万元/矿。

(二)鼓励县煤炭工业协会筹集资金对关闭煤矿予以补偿,补偿标准按关闭煤矿与县煤炭工业协会达成的共识执行。原则上在2018年6月28日前主动申请关闭退出,并与县政府签订了关闭协议的煤矿方可享受该补偿资金。

(三)煤炭产能交易收益补助:按《湖南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省煤炭产能转换指标交易工作的通知》(湘煤关退〔2018〕4号)有关规定执行。煤炭产能交易收益优先用于补助县煤炭工业协会对关闭煤矿补偿支出。原则上已享受各级政府奖补资金(含县煤炭工业协会补偿资金)的煤矿不再享受产能交易收益补助。

(四)关闭煤矿累计享受的奖补资金(含县煤炭工业协会补偿资金)不高于2014年度关闭退出煤矿的奖补标准(直接关闭煤矿奖补标准:突出煤矿1000万元/矿,非突出煤矿600万元/矿;被重组煤矿奖补标准:突出煤矿610万元/矿,非突出煤矿400万元/矿)。

凡停产整顿整改仍达不到标准且不主动申请关闭;技改矿井限期内不能完成技改任务和达标;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依法关闭的,等三类情形一律不予以奖补。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5月底前)。采取下发文件、进矿宣讲、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煤炭产业政策要求、发展趋势,让煤矿业主打消等待观望、侥幸过关的念头,顺势而为,正确抉择。

(二)调查摸底(6月15日前)。县国土资源部门对辖区内煤矿进行调查摸底,列出截止到2018年5月底走向长度和资源储量尚未达到《湖南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总体方案》(湘煤关退办〔2014〕1号)规定的保留煤矿必备条件煤矿名单,通过县电视台和张贴通告的形式向社会公示。

(三)确定关闭煤矿名单(6月底前)。通过自愿申请、评估评分等方式确定关闭退出煤矿名单后,县政府与申请关闭煤矿签定关闭协议,行文将关闭退出煤矿名单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将我县上报的关闭煤矿名单行文报省政府。

(四)实施煤矿关闭(10月底前)。县政府对关闭煤矿下达关闭决定,履行告知程序,在县电视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职能部门依法上报办理吊(注)销相关证照,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办法》规定的标准实施关闭到位。

(五)验收整改(11月底前)。县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合格后报市政府复查。

(六)验收迎检(12月底前)。迎接省政府组织的考核验收。

六、主要措施和要求

(一)严格准入,条件倒逼。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永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永兴县煤矿复工复产工作方案》(永安发〔2018〕6号)规定的恢复整改、复工、复产的程序、标准,做到应停尽停。严把煤矿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关,关闭退出煤矿名单未确定之前,暂停煤矿各类行政许可。由县人民政府委托中介机构对全县25处煤矿能否实现正规开采进行评估,对技改煤矿还要进行技改扩能条件评估。经评估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列入关闭退出对象;经评估具备正规开采条件但实际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由县安监局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列入关闭对象;经评估满足技改扩能条件、具备正规开采条件并足额缴纳技改保证金(标准为技改设计概算所需资金的80%,已进入技改三期的由县安监局根据技改剩余工程测算出的实际所需资金)后方允许技改。对2014年以来已实施重组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煤矿本次优先予以保留。对本次主动申请实施减量重组的主体煤矿,在被重组煤矿与县政府签订了关闭协议后可优先进行技改扩能条件和正规开采条件评估,下轮实施关闭退出时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条件下优先保留。对未在6月28日之前主动选择申请关闭或被重组的走向长度和资源储量未达到《湖南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总体方案》(湘煤关退办〔2014〕1号)规定的保留煤矿必备条件的煤矿,立即实施停产停工整顿,由县安监局和属地乡镇对绞车加贴封条,由县国土资源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煤矿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扩界、减量重组等方式整改达标,在整改达标前只允许通风、排水,限期不能达标的,一律列为关闭退出对象。对本轮未选择关闭退出的长期停工停产煤矿,本次未评估的,在启动前必须先评估,评估费用自理。

(二)严格监管,以停促关。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县委县政府制定的《永兴县煤矿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及考核奖惩办法》明确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切实加强对煤矿的安全监管,精心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监管“强执法防事故”行动实施方案,强化集中执法、重点执法、定期执法、专项执法、联合执法,深入开展瓦斯、水害和超深越界开采专项治理,严厉打击证照不全或过期失效违法组织生产、停产整顿煤矿违法组织生产、技改煤矿借技改之名义违法组织生产、煤矿“五假五超”、井下采掘工作面违规承包、以包代管等五类非法违法行为,着力整治非正规开采、系统不完善违规生产、水患和瓦斯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违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违规生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章冒险生产作业等五类违规生产行为。凡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严格执行停产整顿措施,盯紧看牢,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执法、顶格处罚,直至依法关闭,让一些安全基础薄弱、发展后劲不足煤矿彻底打消等待观望的侥幸念头,尽早选择关闭退出。

(三)充分发挥县煤炭工业协会在行业自律和煤矿关闭退出中的重要作用。支持、鼓励县煤炭工业协会为引导煤矿关闭退出制定激励措施,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基础上筹集关闭补偿资金,为煤矿安全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明确职责分工。安监部门要严格煤矿安全监管,负责上报办理关闭煤矿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改部门负责向上级发改委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资金支持。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经费和奖补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上报办理关闭煤矿吊(注)销采矿许可证,返还关闭煤矿剩余采矿权价款和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市场和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上报办理关闭煤矿注(吊)销关闭煤矿营业执照。公安部门负责清理收缴关闭煤矿火工品和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查处和打击非法融资和高利贷,对职能部门移交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对煤矿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经科部门负责督促供电企业对关闭煤矿切断电源,停止供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工创业和就业扶持、工伤职业病处置等政策措施落实。民政部门负责关闭煤矿困难职工救济工作。金融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处理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信访、维稳部门负责做好关闭煤矿过程中有关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指导制定维稳工作预案。纪检监察委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煤矿关退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各单位服从领导小组统一指挥调度,落实交办任务,确保政令畅通、形成合力。

(五)严格工作程序。一是列入关闭的煤矿与县人民政府签订关闭协议。二是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行文上报关闭煤矿名单。三是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履行告知程序,在当地主流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各职能部门上报办理注(吊)销相关证照,属地乡镇按照《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办法》规定的标准关闭到位。五是按照“县初验、市复查、省验收”程序验收。

(六)加强安全和维稳工作。对列入2018年度关闭的煤矿,按照“一矿一案”要求,制定确保安全和稳定的工作方案。关闭煤矿在规定的期限内关闭到位。对确需撤出井下设备设施的煤矿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县安监局批准,乡镇组织实施,确保安全。乡镇对每一个关闭煤矿,要制定维稳应急预案,进行维稳风险评估,并按照维稳应急预案要求,落实有关措施和责任,确保社会稳定。

(七)建立关闭煤矿资料档案。主要有:1.关闭协议;2.关闭决定;3.公示和送达材料;4.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注(吊)销文件;5.县验收表;6.记录煤矿关闭前后对比的影像图片(纸质和电子各1份);7.关闭煤矿开采图纸资料。以上资料由县安监局负责搜集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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