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2-02-01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县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2-26 16:31 来源:永兴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作者: 【字体:

全县各参保单位、各参保人员:

为贯彻上级部门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全县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科学安排业务办理流程,最大限度避免人员聚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确保各项养老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疫情防控期间,全县城镇职工、机关事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对待遇领取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暂不停发基本养老金,以后视疫情防控情况再恢复正常。鼓励通过手机APP自主开展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查询等业务(企业职工下载“老来网”APP自主认证,城乡居民下载“智慧人社”APP自主认证和下载“湘税社保”APP自主缴费)。

二、推行不见面和容缺、承诺制服务。疫情防控期间,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应尽量减少到服务大厅办理业务,对于查询、信息修改、缴费明细打印等业务,可通过电话、QQ、微信、邮寄、扫描等方式开展。推行社会保险业务容缺经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于参保单位、个人提交的经办材料存在缺失的,允许其通过“先办后补”、书面承诺等方式先行办理,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确需及时现场办理的,须先进行电话预约。

三、推行延期办理服务。由于疫情未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延期2个月办理,待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从法定退休时间次月计算并补发养老待遇。对于需到现场办理的一般性业务实行延期1-2月办理,或待疫情防控形势明显好转后再到服务大厅办理。疫情防控期间未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

四、推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为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社部﹝2020﹞11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从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

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 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

五、切实做好安全防护。经电话预约后进入大厅办理业务的人员,须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的,不予办理现场业务,并上报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医学观察。业务办理结束后,即办即走,减少大厅逗留时间。

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让我们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定信心、同舟共济、众志成城、共克时艰,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咨询或预约电话: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0735-5538620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0735-5538780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0735-5538616

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0735-5537632

 

 

 

 “智慧人社”  “老来网”  “湘税社保”APP

                                    

附件:《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永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6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统计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湘人社规〔2020〕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渡难关、保经营、稳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二)从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二、缓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 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

三、办理程序

(一)减免社会保险费。由统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区分大、中、小、微型企业后直接办理,无须审批。统计部门一时无法划分清楚的,暂按中小微型企业对待,待确认后再据实调整。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累计亏损月份财务报表以及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的缓缴协议,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市州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季汇总缓缴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其他事项

(一)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二)企业(单位)已缴纳了减免期间应减免的社会保险费的,多缴的部分可以抵缴下期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对2020年减免、延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各地2020年社会保险费征缴目标任务考核中相应予以调减。对延缓至2021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各地2021年社会保险费征缴目标任务考核中相应增加。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统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上述政策措施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具体政策实施期满失效。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 南 省 统 计 局

     2020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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