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发改局关于投资项目网上申报操作指南
一、投资项目申报先填制下表:(注:①企业投资项目详见附件1。②政府投资项目详见附件2。③企业核准项目详见附件3。)
第二步:企业投资项目需将上表及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后制作成PDF格式的合成扫描件:该扫描件主要用于上传平台准备(注:该上传件需要制作成PDF合成件)。同时,请业主将以上电子表格发邮箱:fgjck@qq.com)。(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需要按照我局一次性告知书标注的要件提交!)
第三步:项目信息申报按照以下步骤:
1. 企业注册(注:建设单位为法人的政府投资部门可以参照以下步骤)
2. (请登录:湖南省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www.hntzxm.gov.cn/portal/
(界面如下图一)
3.点击下图中:找到“我的项目”:
4.完成下图中:企业注册——企业登录——点击“注册”后按照系统提示完成企业注册信息的录入,注册成功后退出系统。然后,再重新登录系统方可进入操作的第四步骤!
第四步:项目申报环节:
1.企业登录:(请登录:湖南省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找到”我的项目”——企业注册——企业登录——点击“其他投资项目”(或者“工程投资项目”)——右上角“新建项目”—点击“企业备案项目”(或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具体步骤分别按下图或平台提示操作!)【项目申报成功后,申报人注册的手机上会收到短信提示!】
附件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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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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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及联系电话 |
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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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信用代码证 |
联系人 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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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身份证号码 |
单位性质 |
□国有或控股;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及外资企业;□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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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期限 |
年 月 - 年 月 |
建设性质 |
□新建;□续建;□扩建;□改建。 |
项目总 投资 |
人民币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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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项目计划用地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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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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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声明 |
□本项目信息由企业网上告知,信息真实性由本企业负责,并承诺所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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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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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文号 |
永发改备【 】 号 |
备案日期 |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表格中项目代码、备案文号及备案日期由备案机关填制。 2.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你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向我局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信息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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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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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及联系电话 |
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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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信用代码证 |
联系人 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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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身份证号码 |
单位性质 |
□国有或控股;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及外资企业;□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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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期限 |
年 月 - 年 月 |
建设性质 |
□新建;□续建;□扩建;□改建。 |
项目总 投资 |
人民币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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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项目计划用地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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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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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声明 |
□本项目信息由建设单位网上告知,信息真实性由本建设单位负责,并承诺所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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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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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永发改复【 】 号 |
发文日期 |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表格中项目代码、文号及发文日期由审批机关填制。 2.项目自审批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你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向我局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审批申报信息。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撤回审批申报信息的,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
附件2: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信息登记表
附件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信息登记表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信息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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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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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及联系电话 |
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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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信用代码证 |
联系人 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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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身份证号码 |
单位性质 |
□国有或控股;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及外资企业;□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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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期限 |
年 月 - 年 月 |
建设性质 |
□新建;□续建;□扩建;□改建。 |
项目总 投资 |
人民币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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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项目计划用地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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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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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声明 |
□本项目信息由建设单位网上告知,信息真实性由本建设单位负责,并承诺所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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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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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永发改复【 】 号 |
日期 |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表格中项目代码、文号及发文日期由审批机关填制。 2.项目自审批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你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向我局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审批申报信息。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撤回审批申报信息的,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