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2-02-01

永兴县健康教育专栏第三期

常态化防控基本知识

发布时间:2021-01-11 10:03 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作者: 【字体:

5、什么是“健康码”?

“健康码”是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推出的个人健康信息、活动信息追踪研判系统,由个人自行网上申报,经后台审核后,即可生成属于个人的二维码,该二维码作为个人在某地区出入通行的电子凭证,实现一次申报,当地通用。

疫情期间,拟进入办公区、商场、超市、学校、生活小区等公共场所的人员,必须申领到“绿码”后才能进入。此外,“健康码”的后台数据是实时更新的,是一个动态监测过程, "健康码”的颜色会根据个人的健康信息变化及环境暴露史等情况发生改变。

对于没有智能手机或不会使用智能手机的老年人,各地也采取了不同的解决办法。有些地区是凭身份证到社区申领纸质健康卡(有效期14天),老年人持健康卡出行;有些地区是由老年人向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由工作人员代查相关出行和健康信息;有些地区采用刷身份证代替刷“健康码",实行“卡码合一”。

6、为什么要做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新冠病毒感染人体后,会在鼻腔、咽部、下呼吸道等处“定居”并进行繁殖,通过采集鼻咽拭子、痰液等标本进行病毒核酸检测,可以判断人体是否感染了新冠病毒。

在人群中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对早诊早治、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密切接触者及公众等人群中进行核酸检测,有助于及早发现感染者,特别是及早发现那些已经感染了病毒但尚未出现症状的人,从而及早采取隔离和治疗措施,既可以避免传染他人又可以减少自身发展成重症的风险。在北京市新发地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和辽宁省大连市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防控过程中,因为采取了早期核酸检测和筛查,成功减少了重症病例的产生。因此,根据要求科学合理地开展核酸检测,既有利于精准防控,维护群众健康,又有利于保障人员合理流动,推动社会经济和生产生活秩序的全面恢复。

7、哪些人需要做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加快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积极扩大检测范围,全力排查风险隐患。

(1)重点人群“应检尽检”。重点人群包括8类:密切接触者、境外入境人员、发热门诊患者、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口岸检疫和边防检查人员、监所工作人员、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工作人员。

(2)其他人群"愿检尽检"。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和动态调整优先检测人群。

(3)加强公众监测预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对普通人群进行抽样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做好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监测预警工作。

各地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检测能力,确定并动态调整检测策略和人群范围。作为普通公众,应当按照当地疫情防控的要求,积极配合核酸检测工作,既是保护自己和家人,也是保护大家的健康。

8、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与血清学抗体检测有何不同?

判断人体内是否感染了新冠病毒,有两种常用的实验室检测方法,一种是核酸检测,一种是血清学抗体检测。

核酸检测主要是检测鼻咽拭子、咽拭子、痰液等标本中是否有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阳性代表感染了新冠病毒。通过核酸检测筛查新冠病毒感染者,是实现“早发现"和“早诊断”最重要的手段和措施,有助于后续尽早给予治疗和干预,减少重症和死亡。人群核酸检测能协助判定疫情规模和流行阶段,同时可用于判断传染性的大小和作为解除隔离的依据。血清学抗体检测主要检测血清中针对新冠病毒的特异性抗体,即人体在感染新冠病毒后产生的具有免疫功能的蛋白质。在感染的不同时期,出现的抗体类型不同,所以血清学抗体检测主要用于判断既往感染、恢复期诊断、流行病学回顾性调查以及疫苗效果评估等。抗体检测阳性提示被检查者处在恢复期,或者曾经感染过,或者接种过疫苗,需要结合核酸检测结果作出综合分析。目前,对新冠肺炎的诊断治疗已有标准化技术方案,检查结果出来后需及时咨询专科医生。

9、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复阳”的人是否具有传染性?

新冠肺炎患者出院后,在复查过程中发现有极少部分患者出现核酸复检阳性(简称“复阳")的情况。“复阳"的原因很多,可能与采样方法、取样部位、检测试剂灵敏度等有关。“复阳”的机理仍不清楚,尚待研究。核酸"复阳”者提示体内可能还有核酸片段,目前尚未发现"复阳"者有传染他人的现象,也没有发现“复阳”者病情加重的情况。对于"复阳"者,需监测其健康状况变化,但是否进行隔离观察,需要结合临床表现、血清抗体检测和免疫功能指标等进行综合判断。

10、个人在传染病疫情防控中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民在疫情防控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

第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七十七条:任何个人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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