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办理一次性告知书——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窗口办理)
一、提交资料: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申请登记的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3.经营者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5.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所需提交的资料和表格在网上下载。具体操作:永兴县人民政府网→政务服务→设立变更→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变更、注销→所需材料点击下载后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填写、打印(表格打印后也可用黑色钢笔填写)。
二、办理条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
3.经营场所证明。
三、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四、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投诉监督电话:0735-553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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