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2022)永矫警决字第3号
社区矫正对象 何某 ,男, 汉 族,居住地:便江街道碧塘村。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 2022年1月13日下午未在“在矫通”App内按时上报位置,且未请假外出至郴州市苏仙区石榴湾附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 警告 一次。
永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