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2022)永矫警决字第3号

发布时间:2022-02-11 11:46 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 【字体:

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2022)永矫警决字第3号

 

社区矫正对象 何某 ,男, 汉 族,居住地:便江街道碧塘村。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 2022年1月13日下午未在“在矫通”App内按时上报位置,且未请假外出至郴州市苏仙区石榴湾附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  警告  一次。

 

 

永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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