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2022)永矫训决字第2号
社区矫正对象 黄某 ,男, 汉 族,居住地:油麻镇溪尾村。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 2022年1月13日上午未到马田司法所参加集中学习,且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均未接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 训诫 一次。
永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