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2022)永矫训决字第3号
社区矫正对象 谢某 ,女, 汉 族,居住地:黄泥镇毫山村。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 2022年3月7日下午未在“在矫通”App上进行人脸签到,且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均未接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 训诫 一次。
永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