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2022)永矫训决字第3号

发布时间:2022-03-10 09:03 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 【字体:

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2022)永矫训决字第3号

 

社区矫正对象 谢某 ,女, 汉 族,居住地:黄泥镇毫山村。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 2022年3月7日下午未在“在矫通”App上进行人脸签到,且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均未接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  训诫  一次。

 

 

永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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