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2023)永矫警决字第3号

发布时间:2023-03-07 16:05 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 【字体:


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2023)永矫警决字第3号

社区矫正对象陈某,男,汉族,居住地:马田镇和平小区。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2023年3月1日未办理请假手续越界至郴州市北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一次。

永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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