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2023)永矫警决字第4号

发布时间:2023-03-14 16:07 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 【字体:


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2023)永矫警决字第4号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男,汉族,居住地:便江街道沁园小区。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2023年3月11日未办理请假手续越界至郴州市苏仙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一次。

永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

2023年3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纠错】 【加入收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