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2023)永矫警决字第4号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男,汉族,居住地:便江街道沁园小区。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2023年3月11日未办理请假手续越界至郴州市苏仙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一次。
永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