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2023)永矫警决字第5号
社区矫正对象罗某,男,汉族,居住地:便江街道三大桥附近。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多次未在“在矫通”APP上进行签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一次。
永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