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2023)永矫警决字第6号
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2023)永矫警决字第6号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男,汉族,居住地:高亭司镇大源村。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1.多次无故缺席司法所组织的个别教育;2.更换联系方式后未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备;3.2023年5月29日上午未在“在矫通”APP上进行签到;4.2023年5月30日日常报到迟到70分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一次。
永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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