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2023)永矫训决字第7号
社区矫正对象肖某,女,汉族,居住地:便江街道人民公园附近。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2023年5月29日上午未在“在矫通”APP上进行人脸签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训诫一次。
永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