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3-11-01

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2023)永社警决字第8号

发布时间:2023-11-24 09:31 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 【字体:

  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2023)永社警决字第8号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男,汉族,居住地:马田镇甘棠村。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未申请就外出至郴州市苏仙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一次。


  永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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