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
(2023)永社警决字第8号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男,汉族,居住地:马田镇甘棠村。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未申请就外出至郴州市苏仙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一次。
永兴县社区矫正管理局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