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9-12-31

《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

《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解读

发布时间:2016-11-17 17:40 来源:县公安局 作者: 【字体:

根据《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省户籍人员离开户口管辖区到本省其他地方居住、非本省户籍人员来本省居住,拟居住30日以上但不迁移户口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居住登记。进行居住登记时,租赁房屋居住的,由房屋出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登记;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在办理录(聘)用手续时登记;就学并在学校或者培训机构住宿的,由学校或者培训机构在办理入学手续时登记;在医院住院治疗的,由医院在办理住院手续时登记。进行实际居住人口登记,是为了规范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工作,加强人口统计调查和人口信息管理,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根据《规定》,房屋出租人不按照规定登记和报送居住信息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泄露或者违法提供查询、使用实际居住人口信息的,处以1000元罚款;出售实际居住人口信息,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最高3万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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