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发放范围确定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时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无国籍人不适用居住证发放对象范围。
居住证人像采集注意事项
常住人口信息系统中无照片的人员需要提供,标准参照二代身份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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