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9-12-31

工商登记指南(农民专业合作社)

工商登记指南(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布时间:2016-11-15 17:12 来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作者: 【字体:

(一)设立登记

是否收费:不收费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十三条;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

获取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的条件:

● 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前置条件)

一般不要。但根据法律法规定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向有关单位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 获得本部门审批的必要条件

应:提交的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不应: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

获取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的程序及相关工作:

● 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应把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县政务服务中心永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

1、《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4、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成员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公司住所(办公场所)证明;

9、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10、申请了名称预先核准的,还应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窗口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当场予以受理。

回应时间:当场

● 审查

书面审查

申请人应:

1:申报资料齐全,并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规定;

2: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审批部门应:

1:负责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

2:履行法定审查程序。

回应时间:自受理起5个工作日内。

● 决定

1、作出是否同意核准登记的决定;

2:下达《准予登记通知书》,颁发《营业执照》;

回应时间: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1:申请资料中复印件请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二)变更登记

是否收费:不收费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

获取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的条件:

● 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前置条件)

一般不要。但根据法律法规定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向有关单位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 获得本部门审批的必要条件

应:提交的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不应: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

获取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的程序及相关工作:

● 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应把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县政务服务中心永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

1、《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5、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文件

◆变更出资总额的,提交全体出资成员和法定代表签名、盖章的成员出资清单。

◆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住所的,提供住所(办公场所)证明;

◆申请变更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6、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窗口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当场予以受理。

回应时间:当场

● 审查

书面审查

申请人应:

1:申报资料齐全,并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规定;

2: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审批部门应:

1:负责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

2:履行法定审查程序。

回应时间:自受理起5个工作日内。

● 决定

1、作出是否同意核准登记的决定;

2:下达《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换发《营业执照》;

回应时间: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1:申请资料中复印件请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三)注销登记

是否收费:不收费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

获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的条件:

● 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前置条件)

一般不要。但根据法律法规定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向有关单位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 获得本部门审批的必要条件

应:提交的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不应: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

获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的程序及相关工作:

● 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应把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县政务服务中心永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

1、《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申请书》。

2、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4、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5、清算组刊定注销公告报样。

6、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7、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

窗口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当场予以受理。

回应时间:当场

● 审查

书面审查

申请人应:

1:申报资料齐全,并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规定;

2: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审批部门应:

1:负责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

2:履行法定审查程序。

回应时间:自受理起5个工作日内。

● 决定

1、作出是否同意核准登记的决定;

2:下达《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回应时间: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1:申请资料中复印件请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四)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是否收费:不收费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十三条;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

获取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条件:

● 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前置条件)

一般不要。但根据法律法规定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向有关单位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 获得本部门审批的必要条件

应:提交的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不应: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

获取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的程序及相关工作:

● 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应把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县政务服务中心永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6、申请了名称预先核准的,还应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窗口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当场予以受理。

回应时间:当场

● 审查

书面审查

申请人应:

1:申报资料齐全,并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规定;

2: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审批部门应:

1:负责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

2:履行法定审查程序。

回应时间:自受理起5个工作日内。

● 决定

1、作出是否同意核准登记的决定;

2:下达《准予登记通知书》,颁发《营业执照》;

回应时间: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1:申请资料中复印件请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五)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是否收费:不收费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

获取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的条件:

● 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前置条件)

一般不要。但根据法律法规定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向有关单位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 获得本部门审批的必要条件

应:提交的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不应: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

获取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的程序及相关工作:

● 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应把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县政务服务中心永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文件

◆变更负责人提交《负责人信息》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供经营场所证明;

◆申请变更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4、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窗口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当场予以受理。

回应时间:当场

● 审查

书面审查

申请人应:

1:申报资料齐全,并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规定;

2: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审批部门应:

1:负责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

2:履行法定审查程序。

回应时间:自受理起5个工作日内。

● 决定

1、作出是否同意核准登记的决定;

2:下达《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换发《营业执照》;

回应时间: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1:申请资料中复印件请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六)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是否收费:不收费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

获取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的条件:

● 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前置条件)

一般不要。但根据法律法规定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向有关单位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 获得本部门审批的必要条件

应:提交的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不应: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

获取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的程序及相关工作:

● 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应把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县政务服务中心永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窗口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当场予以受理。

回应时间:当场

● 审查

书面审查

申请人应:

1:申报资料齐全,并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规定;

2: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审批部门应:

1:负责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

2:履行法定审查程序。

回应时间:自受理起5个工作日内。

● 决定

1、作出是否同意核准登记的决定;

2:下达《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回应时间: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1:申请资料中复印件请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
【纠错】 【加入收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