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指南(个体工商户)
工商登记指南(个体工商户)
(一)设立登记
是否收费:不收费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
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八、九条;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三、四、五、十三、十四、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获取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条件:
● 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前置条件)
一般不要。但根据法律法规定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向有关单位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 获得本部门审批的必要条件
应:提交的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不应: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
获取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的程序及相关工作:
● 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应把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县政务服务中心永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窗口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
3、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回应时间:当场
● 审查
书面审查
申请人应:
1:申报资料齐全,并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
2: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审批部门应:
1:负责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
2:履行法定审查程序。
回应时间:当场。
● 决定
1、作出是否同意核准登记的决定;
2:颁发《营业执照》;
回应时间: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1:申请资料中复印件请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二)变更登记
是否收费:不收费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
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九、十、十一条。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三、四、五、十三、十五、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获取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条件:
● 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前置条件)
一般不要。但根据法律法规定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向有关单位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 获得本部门审批的必要条件
应:提交的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不应: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
获取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程序及相关工作:
● 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应把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县政务服务中心永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窗口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
3、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 审查
书面审查
申请人应:
1:申报资料齐全,并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
2: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审批部门应:
1:负责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
2:履行法定审查程序。
回应时间:当场。
● 决定
1、作出是否同意核准登记的决定;
2:换发《营业执照》;
回应时间: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1:申请资料中复印件请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三)注销登记
是否收费:不收费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
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九、十二条。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三、四、五、十三、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获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条件:
● 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前置条件)
一般不要。但根据法律法规定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向有关单位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 获得本部门审批的必要条件
应:提交的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不应: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
获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程序及相关工作:
● 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应把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县政务服务中心永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窗口: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窗口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
3、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回应时间:当场
● 审查
书面审查
申请人应:
1:申报资料齐全,并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
2: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审批部门应:
1:负责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
2:履行法定审查程序。
回应时间:当场。
● 决定
1、作出是否同意核准登记的决定;
2:下达《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回应时间:当场。
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1:申请资料中复印件请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署姓名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