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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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登记、项目投资、创业创新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
来源: 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日期:2017-11-06 15:42 作者: 点击量: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局

 

 

办理项目: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

(一)办理条件:

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办理程序: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网上登记:湖南红盾信息网(http://www.hnaic.gov.cn/

窗口登记:窗口受理→审核通过→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网上登记:湖南红盾信息网(注:20171031日开通公司网上设立登记业务 http://www.hnaic.gov.cn/

窗口登记:窗口受理→审核人员审核→审核通过颁发《营业执照》

(三)提交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书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2.有限人(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署)及身份证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署)及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住所(办公场所)证明;

(8)《企业名称预核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四)承诺时限: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当场予以受理,当场予以办结。

2.有限人(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人当场予以受理,审核人员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即日颁发《营业执照》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注册登记。

(六)咨询电话:07355539039

 

 

附件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

名  称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自治州)         县(自治县//自治旗//            乡(民族乡//街道)                 村(路/社区)                 

生产经营地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自治州)         县(自治县//自治旗//            乡(民族乡//街道)                 村(路/社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设立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职  务

□董事长 □执行董事 □经理

注册资本

             

公司类型

 

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填写)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年     长期

申请执照副本数量

             

□变更

变更项目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备案

分公司

增设注销

名  称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机关

 

登记日期

 

清算组

成  员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其 他

□董事   □监事   □经理   □章程   □章程修正案  

□财务负责人   □联络员

□申请人声明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附件2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   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   _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   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证件

类型

证件号码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附件4

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附件5

财务负责人信息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附件6

联络员信息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和“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附表4“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5“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股东变更的,应填写、提交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公司增设分公司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注销分公司可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分公司增设/注销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公司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备案”栏及相关附表所需填写的有关内容。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5“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7.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公司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8.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9.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择填写“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填写此项。

10.“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1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件7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注销 □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注销 □撤销)□其他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日至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字: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委托书适用于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等办理登记(备案)、股权出质等业务。

    2.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申请人为本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3.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分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

5.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6.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件8

 

永兴县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

 

按照《公司法》规定,                     日就成立公司事宜,作出如下决定:

1)成立永兴县XX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为:永兴县XXXX(村)XX号(组)XXXX单元XX

3)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由股东          方式认缴出资     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          日前。

   4)同意公司经营范围为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5同意公司营业期限为    年(或长期)。

6)制定并签署公司章程。

7)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命      为公司执行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8)公司设经理一人,聘任        为公司经理。

9)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任命      为公司监事。

10)同意指定或委托       办理本公司公司登记事宜。

 

股东(股东为自然人的签字,股东为非自然人的盖章):

 

                                   年        

 


附件9

永兴县XX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于       日制定)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    出资设立永兴县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在永兴县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规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章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资情况(金额单位:万元)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认缴

 

 

 

 

实缴

 

 

 

 

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依法行使股东的职权;

(二)  依法转让自己的股权;

(三)  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二)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三)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

(四)确保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股东的职权、职责及行使规定

 

第十二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确定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法定代表人;

(三)审议批准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定;

(八)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十)聘请或者解聘承办公司验资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十二)组织公司清算。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的规定:

(一)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在相应的决定上签字;

(二)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涉及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报公司登记机关存档,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的,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置备于公司。

 

第六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执行董事任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非股东聘任的人员;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经理由公司股东任命。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人员;

(七)处理公司股东、执行董事交办的日常工作;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东确定,由公司执行董事担任。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任命。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对股东的决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取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并经股东决议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股东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

 

       


附件10

 

永兴县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设董事会、监事会)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召集人:

主持人   

本次股东会议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召开,应到股东  人,实到股东   人,代表全体股东100%表决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如下决议:

    1、同意公司名称为:

2、同意公司住所为:

3同意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股东及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资情况(金额单位:万元)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认缴

 

 

 

 

 

 

 

 

实缴

 

 

 

 

 

 

认缴

 

 

 

 

 

 

 

 

实缴

 

 

 

 

   

认缴

 

 

 

实缴

 

货币

 

 

4、同意公司经营范围为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5、同意公司营业期限为    年。

6、同意通过公司章程。

7、同意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选举           

公司董事会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8同意公司设经理一人,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9)同意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选举          为公司监事会监事。监事会设监事主席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10)同意指定公司拟任员工       办理本公司登记事宜。

全体股东(盖章):

              

附件11

 

永兴县XX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决议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召集人(主持人):

    会议按照《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人,实际出席董事   人,出席董事共代表全体董事100%表决权。

    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以下决议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合法有效。会议决议内容如下:

    1、选举           为公司董事长;

    2、选举           为公司副董事长;

3、聘任           为公司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全体董事签名:

 

 

          

 

附件12

 

永兴县XX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会决议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召集人(主持人):

    会议按照《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了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人,实际出席监事    人,出席监事共代表全体监事100%表决权。

    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以下决议经全体监事一致通过,合法有效。会议决议内容如下:

    同意选举           为公司监事会主席。

  

全体监事签名:

                                 

                                         年       

 

 

 

 


附件13

 

永兴县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设董事会、监事会)

(经            日股东会通过)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永兴县XX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永兴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章 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

或姓名

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资情况(金额单位:万元)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认缴

 

 

 

 

 

 

 

 

实缴

 

 

 

 

 

 

认缴

 

 

 

 

 

 

 

 

实缴

 

 

 

 

   

认缴

 

 

 

 

实缴

 

 

 

 

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五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决定公司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可以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其它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    人,其中董事长 1人,副董事长  人,其他董事3人。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对董事会负责。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3人。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非职工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为20年。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经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共同订立,自全体股东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盖章):

 

              

 

 

 


附件14

 

永兴县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不设董事会、监事会)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召集人(主持人):

本次股东会议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召开,应到股东   人,实际到会股东  人,代表全体股东100%表决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如下决议:

1)同意公司名称为:

2)同意公司住所为:

3)同意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认缴出资情况如下:股东       认缴货币出资      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              日前,占出注册资本的   %;股东      认缴货币出资      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              日前。

4)同意公司经营范围为: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5)同意公司营业期限为           

6)同意通过公司章程。

7)同意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选举        为公司执行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8)公司设经理一人,聘任           为公司经理,

9)同意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选举           为公司监事。

10)同意指定公司股东           办理本公司公司登记事宜。

 

 

全体股东签名(或盖章):

 

 

          

 

附件15

 

永兴县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不设董事会、监事会)

(经           日股东会通过)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永兴县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永兴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备案登记。

 

第三章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

或姓名

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资情况(金额单位:万元)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认缴

 

 

 

 

 

 

 

 

实缴

 

 

 

 

 

 

认缴

 

 

 

 

 

 

 

 

实缴

 

 

 

 

   

认缴

 

 

 

 

实缴

 

 

 

 

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缴纳出资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五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其它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聘任。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二)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并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全体股东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附件16

 

公司住所证明

 

兹有                             预设立的永兴县XX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址为:永兴县便江镇           

            单元      室。该住所房屋为我社区居民       所有,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我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该房屋作为永兴县XX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经营使用。

特此证明。

 

                                      (社区盖章)

                                           

 

 


附件17

 

公司住所无偿提供使用证明

 

房屋业主          自愿将位于                的自有房屋提供给预设立的永兴县XX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住所使用,使用期限自               日至              日。房屋业主

             和永兴县XX有限(责任)公司共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公约的规定。

 特此证明。

 

                          业主签名:

                                         

 

 

 

 

 

 

 

 

 

 

 

 

 


附件18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名称

永兴县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经营场所)

永兴县XXX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人、企业(公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

                             (盖章或者签字)

         

兹证明申请人已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该住所(经营场所)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村委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

         

1、企业、个体户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表。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个体户申请人为经营者本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合伙企业申请人为普通合伙人;企业(公司、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个体户),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3、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股东盖章。


县发改局

 

一、  办理项目:县管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

(一)办理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

5.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6.未影响经济安全;又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7.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8.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含社会稳定风险)。

(二)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告知

(三)提交材料:

1.项目单位申请文件(标题为“关于请予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

2.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研报告(2本);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规定出具的规划选址审查意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规定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但需提供土地权属证件);

5.重特大项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规定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重特大项目指水力发电、化工石化医药、采选、废纸造纸、印染、生物质发电、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和综合利用、废旧资源加工再利用等建设项目);

6.财政部门资金证明材料(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及筹措方案的审核意见);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特殊情况:①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出具取水申请批准文件;②防洪评估报告批复(水利部门)等。

(四)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六)咨询电话:07355569052

二、办理项目:县管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

(一)办理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

5.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6.未影响经济安全;又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7.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8.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含社会稳定风险)。

(二)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告知

(三)提交材料:

1.项目单位申请文件(标题为“关于核准**项目的请示);

2.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2本);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规定出具的规划选址审查意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规定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但需提供土地权属证件);

5.重特大项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规定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重特大项目指水力发电、化工石化医药、采选、废纸造纸、印染、生物质发电、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和综合利用、废旧资源加工再利用等建设项目);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特殊情况:①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出具取水申请批准文件;②防洪评估报告批复(水利部门)等。

(四)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六)咨询电话:07355569052

三、办理项目:县管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一)办理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2.本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

3.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其中包括工艺、技术、装备以及节能降耗、合理用能的标准和措施。

(二)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办结告知

(三)提交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社会信用代码、经营服务范围、有关资质等级(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行业企业)等;

2.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及资金来源渠道、建设期限;

3.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入园企业还需开发区意见);

4.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5.项目信息真实性承诺;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六)咨询电话:07355569052

四、办理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办理

(一)办理条件: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2.项目可研或初步设施、规划许可、征用地等手续已妥;

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有满足需要的技术资料。

(二)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办结告知

(三)提交材料:

1.《永兴县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请表》;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一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项目预算财政评审报告;

6.如属开发项目需提供开发商的基本情况:

1)企业的营业执照;

2)企业的开发资质;

3)企业的章程。

7.代理机构的资质证明和业务代理合同;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六)咨询电话:07355569052


附件1

 

永发改备〔   

 

永兴县发展和改革局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项目已于            日在湖南省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备案代码:                                 ,主要内容如下:

 

企业名称

 

地 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性 质

1、国有或控股 □;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

4、港澳台及外资企业 □;5、其它 □。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起止路线等)

 

建设规模

 

主要

建设

内容

 

 

总投资

人民币     万元。

建设期限

计划开工时间:     

建设期限  个月

计划完工时间:     

其他事项

项目节能按照湘发改环资〔2017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备注: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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