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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法
来源: 县扶贫办 日期:2017-09-06 17:44 作者: 点击量:

永兴县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抓好全县驻村帮扶工作,充分发挥驻村帮扶工作队作用,根据《湖南省省派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法》(湘组发〔201716号)、《郴州市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法》(郴办字〔201729号)、《关于组建郴州市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公室有关事项的通知》(郴组发〔201731号)、县委常委会第十二届〔2017〕第11次、第13次会议纪要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派驻的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队、贫困人口在100人以上的非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队、软弱涣散村(社区)整顿帮扶工作队、美丽乡村示范村驻村帮扶工作队(简称工作队)的管理。

第三条  工作队员一般从政治素质高、事业心强、工作作风实、综合能力强的优秀干部中选派。贫困村、软弱涣散村(社区)的队长要求为中共党员,兼任第一书记。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工作队的职责和任务:

(一)贯彻落实上级政策。宣传和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的方针政策,让群众知晓政策。

(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基层党组织“五化”建设,深入落实县委“1+4”文件精神。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党员活动日等制度。抓好村级班子建设,提高村干部履职能力,落实村干部专职化管理要求,村级动态储备3名以上后备干部。第一书记每年要为全村党员上一堂以上党课。

(三)制定村级发展规划。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带领新一届村(社区)班子,理清发展思路,制定务实管用、可操作性强的村级三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四)抓好脱贫攻坚工作。开展调查摸底,熟悉社情民意,全面掌握贫困人口的基本情况,找准突出问题,制定脱贫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贫困对象精准识别、建档立卡、信息采集和动态管理,按照“五个一批”的要求,因地制宜、因户施策,督促结对帮扶责任人按要求抓好结对帮扶工作,确保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目标。

(五)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按照“规划引领布局美、融合发展产业美、村容整洁环境美、宜居宜游生活美、健康文明风尚美”的要求,扎实开展“美丽乡村建设,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诉求。

(六)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平台。按照党务服务、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社会服务、商务服务等“五务合一”要求,高起点、高标准抓好村级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建成功能完备、服务便捷的村级综合服务平台。

(七)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坚持“输血”与“造血”相结合用好发展集体经济引导资金为村里选准发展路子培育致富增收项目确保每年村级集体年经营性收入达到6万元以上。

(八)提升村级治理水平。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加强农“三资监管严格执“四议两公开等制度,促进村级事务公开公平公正。协助抓好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急处理矛盾纠纷调处。指导完善村规民约,积极引导村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和谐稳定。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  乡镇党委负责工作队的日常管理,工作队员要接受驻点村所在地乡镇党委的统一领导和管理考核。县驻村办负责工作队的监督管理、考勤考核等工作。县扶贫办、县委基层党建办、县农业局分别负责精准扶贫、软弱涣散整顿、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工作队的教育培训、业务指导。

第六条  将精准扶贫、软弱涣散整顿、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工作队进行资源整合,按照“一乡一大队、一村一小队”的原则,向每个乡镇派驻1支由县直机关党员干部组成的县委工作队,每个工作队分成若干个小队,确保每个驻点村有一支工作队

第七条  选派单位全面负责驻村帮扶工作,单位党组(党委)每年要到所驻村集体办1次以上,每季度至少要听取工作队员的情况汇报、研究驻村帮扶工作1次以上,主要领导每季度要到联系村检查指导工作1次以上,分管领导每月要到联系村检查指导工作1次以上。

第八条  驻乡镇工作队队长原则上由副科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担任,履行牵头调度职责,参加派驻乡镇的党政联席会议,负责本乡镇所有工作队员的管理,定期召开会议,做好组织协调、沟通联络、指导引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汇报对接,及时将工作情况向联系乡镇县级领导进行汇报,全面统筹推进驻村帮扶工作。

第九条  工作队员应遵守以下管理制度:

(一)脱钩管理制度。驻村期间,工作队员与原单位工作必须脱钩。工作队员原则上不调整,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由选派单位向乡镇党委提出申请,报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呈联系乡镇(村)县级领导审批,报县驻村办备案同意后方可调整。工作队员的调整必须先调整后交接。

(二)公开承诺制度。工作队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围绕履行职责、工作目标、服务群众、组织纪律等内容,通过便民服务卡、干群连心卡或在党务村务公开栏公布的方式向群众作出公开承诺。

(三)工作纪实制度。按照县业务主管部门下发的任务清单和工作提示抓好落实。工作队员每年至少写好一篇调研报告(或工作计划、帮扶方案),建好一本《驻村工作台账》,记好一本《民情日记》,《驻村工作台账》和《民情日记》须保持完整无缺,作为考勤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工作例会制度。工作队每周要召开1次工作例会,总结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五)教育培训制度。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党委负责工作队员的日常培训培训时间均不少于7天。

(六)组织生活制度。是党员的工作队员要将党组织关系转至所派驻村(社区)党组织,并按规定参加组织活动。

(七)定期汇报制度。工作队员每月进行一次工作小结,并向县驻村办、乡镇党委上报月报表,每个季度以书面形式向派出单位汇报工作情况,每半年向县驻村办书面汇报工作,每年年底将履职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

(八)考勤请假制度。工作队员每月驻村时间不得少于20天,其中下组入户住在村里或乡镇政府的时间不得少于12天,工作队员与村干部一同考勤,并于次月5日前向县驻村办上报出勤表,同时在村务党务公开栏公开。工作队员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批。考勤情况与驻村补助年度考核挂钩。

(九)召回撤换制度。对不按规定住村、不胜任工作、工作推进慢、造成重大失误、违反廉洁纪律、推诿扯皮、出现群众反映的负面情况等情形的,视情节给予约谈、诫勉谈话、批评教育、召回撤换处理。召回撤换第一书记由乡镇党委提出,报县驻村办调查核实后,责令选派单位作出召回撤换决定,并在一周内落实替换人选,报备县驻村办。

第十条  工作队员下派期间,在原单位的岗位职务行政关系工作关系福利待遇均保留不变。

第十一条  县驻村办联合有关部门采取定期、不定期督查的方式,对全县驻村帮扶工作进行督查,督查情况作为工作队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坚持平时考勤、日常考核为主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采取实地检查、听取汇报、公开述职、党员评议、群众测评等方式,综合评定工作队员的等次。工作队员的年度考核实行单列,不占派出单位优秀等次指标。

第四章  保障和奖惩

第十三条  对驻村期间表现突出、成效明显、群众公认、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工作队员,进行通报表扬,符合条件的优先提拔重用。

对驻村工作期间作风漂浮、敷衍塞责、工作表现差、群众不满意、成效不明显、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由派出单位按相关规定处理。

工作队员被召回撤换的,个人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理;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纪检司法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各选派单位选派工作队员开展驻村帮扶工作情况,列入党政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大力支持驻村帮扶工作、成效明显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表扬。

对选派把关不严、跟踪管理不力保障不落实、帮扶力度不大的责任单位,由县委组织部约谈其主要领导,限期整改。

对一年内有两次及以上选派的工作队员被召回撤换的责任单位,其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安排的驻村帮扶工作队工作经费统一拨付到乡镇财政所,由乡镇严格按照财务报账制度执行。工作队员的生活补助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由县驻村办发放。其他经费由选派单位负责。选派单位每年慰问工作队员一次以上,做好队员体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工作,及时帮助工作队解决具体困难。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六条  工作队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不准本人和亲属包揽工程项目,不准打牌赌博,不准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准参与公款吃喝,不准接受礼金、礼品,不准参与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活动。

第十七条  工作队要严格执行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资金、项目安排要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驻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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