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城乡低保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永兴县城乡低保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湘发电〔2018〕10号)和《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城乡低保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湘民发〔2018〕19号)要求,县民政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联合开展全县城乡低保工作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维护群众利益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集中治理“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死亡保”,坚决查处城乡低保工作中的腐败、国有财产损失和作风问题,回应和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城乡低保规范管理水平,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进一步提高基层民政工作人员思想认识,转变基层工作作风。
二、治理重点
(一)腐败和国有财产损失问题。以财政供养人员和村(社区)干部、低保经办人员特别是民政部门干部职工近亲属违规享受低保为重点,严肃查处城乡低保工作中的“人情保”“关系保”问题。严厉惩治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干部在城乡低保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私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导致国有财产受到损失的违法违纪问题。
(二)作风问题。坚决纠正城乡低保工作中“四个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措施不精准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作风问题。认真整改城乡低保工作中作风漂浮、敷衍塞责、不敢担当,对群众的申请推诿、刁难、不作为,审核审批主体责任不落实、效率低下等问题。认真纠正低保动态管理不到位,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或电话开而不通、开而不用,日常监督不深入、不持久、无实效等问题。
(三)对象精准认定问题。
为确保精准认定,对以下情况,必须进行认真清理。
1.是否存在不符合低保的各种情形;
2.是否存在“拆户保”“搭户保”“易地保”“死亡保”现象。是否存在隐瞒情况,将一户中的老人、不合规残疾人拆户申报,将祖孙拉进来“搭户”报;是否存在人、户均不在低保申报地的,是否存在没有长期(2年以上)居住在本县,且家庭情况不明的;是否存在迟报、瞒报低保对象死亡的;
3.是否集体评议和入户调查。是否通过集体评议、入户调查和公示纳入低保的;
4.是否“对标施保”。 是否严格执行认定标准,是否真正按标准确定保障类别,是否有随意及擅自扩大纳入低保范围的;
5.是否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如明显超过低保标准的,必须纠正和清退。
6、城镇低保申请对象的户口由县外户口或本县农村户口迁入城镇户口的时间是否满三年,不满三年的不得纳入城镇低保。
三、具体措施
(一)全面复核和集中评议城乡低保对象
对现有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全面认定清理整顿,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以户为单位纳入城乡低保,将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停止保障,违规享受的对象一律清退。重点把握以下环节:一是严格入户调查。对已享受低保及拟新增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入户调查走访均须详细记录;二是规范民主评议。对所有低保对象,由各乡镇(街道)重新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成员需20人以上组成,即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系村的领导或驻村(社区)干部、村(社区)支两委成员、人大代表、老党员代表、群众代表组成,其中群众代表人数应占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的一半以上。评议会上进行不记名投票,申报对象得票数超过应到评议员2/3方可通过;三是严格乡(镇、街道)评审。各乡镇(街道)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乡镇长(街道主任)、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纪委书记、党政办主任、财政所所长、民政助理员、经管站站长、部分驻村干部代表10-12人组成,对各村(社区)上报低保申报对象严格评审,确保公平公正;四是规范对象公示。对复核审批结果,由县民政局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加盖单位公示章的各行政村(社区)低保对象信息表格,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在辖区内公示栏公示,坚决杜绝“选择性公示”行为。对国家公职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及村(社区)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对象要单独公示,同时在相关媒体长期公示;五是分类、分政策施保。禁止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和个人纳入低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对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纳入临时救助予以保障,防止错保;六是重点对象备案。对国家公职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及村(社区)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必须单独建立档案,由县、乡镇(街道)、村三级联合审查。七是归类建档。凡新增低保户必须填写《城乡低保申报表》,但继续保障的原低保户只提交《2018年永兴县城乡低保专项治理评议评审公示审批记录表》、《永兴县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和《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特殊人员备案表》
(二)坚决治理“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
对财政供养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低保经办人员特别是民政部门干部职工近亲属违规享受低保的对象进行彻底清理。
对隐瞒情况,通过拆户、搭户或易地申报等套取低保的逐户清理,对主动退出低保的视为动态管理,但经举报或调查出来的违规低保,必须将所领取的违规低保金由所在乡镇(街道)进行追缴,同时,视违规低保情况须对低保经办人员问责。
(三)严格执行认定标准
要根据城乡低保政策相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将所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低保(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3504元/年·人,城镇低保保障标准为5160元/年·人)。对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评议、公示、入户调查的,重新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严格执行认定标准,纠正随意及擅自扩大纳入低保范围等情况。对所有低保户(含兜底脱贫对象)由乡镇(街道)组织逐户入户调查,并谁调查谁签字,确保底子清楚,认定精准。
(四)加强经济状况核对
加大对低保申报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力度,以运用城乡低保数据信息管理平台为核心,对所有的对象进行信息比对。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提供核对数据信息,做到数据信息及时准确。在城市低保审核审批中,加强核对机制的运用,通过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手段;在农村低保审核审批中,进一步明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内容和方法,重点加强对财政供养人员、大型农机具、低保政策性财政补贴、扶贫建档立卡增收等信息的核对。充分应用“互联网+监督”平台的信息比对功能,对拟纳入城乡低保的对象进行审批前比对和预审,减少和遏制“错保”现象发生。
(五)畅通监督举报渠道
各乡(镇、街道)要设立社会救助监督举报热线,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做到专人负责、首问负责,有报必查、查必有果。县民政局设立全县统一的监督投诉电话(0735-5538251),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及时查处群众反映和媒体披露的问题。
四、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部署启动阶段(2018年8月初)
各乡(镇、街道)针对城乡低保及兜底脱贫工作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及对象精准问题,结合当地实际,围绕专项治理工作重点,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治理方案,部署有关工作。
第二阶段:专项治理阶段(2018年8月份-9月份)
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开展城乡低保专项治理,确保工作落实。对城乡低保审核程序的执行情况等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全面动态复核和全面排查,并将全面排查的汇总表、总结材料上报县人民检察院及县民政局。
第三阶段:抽查核实阶段(2018年9月底)
县人民检察院和县民政局组成联合督导组,通过机动式明察暗访、随机检查等方式,随机抽取或重点选择专项治理工作突出、信访人数较多、群众举报问题较多、媒体曝光问题多的地方开展调研督查,并加强对重点案件的督办。对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的,责令整改并严肃处理;对于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派专人现场督办解决;对履职不到位,给国有财产造成损失的,县检察院依法对相关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县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四阶段:常态治理阶段(持续实施)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长效机制,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把专项治理活动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固化为制度,形成科学规范、务实有效的制度体系,进一步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网。阶段性专项治理活动结束后,要坚持目标不变、力度不减,将活动常态化、长效化,不断巩固扩大专项治理活动成果。
五、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治理对于推动低保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专项治理的目的、内容和具体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研究制定周密细致、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并分阶段抓好落实。
(二)突出重点。要抓住自清自查这个重要环节,抓住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重点部位认真梳理清查,确保活动真正落到实处。要突出制度建设这个重中之重,全面规范和完善低保准入、动态管理、信息公开、资金监管、责任追究“五项机制”,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三)严肃纪律。要出实招、见实效,对走过场、自清自查不认真、发现问题不纠正,甚至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信息报送
各乡(镇、街道)要及时梳理总结城乡低保及兜底保障专项治理活动开展情况,并形成简明扼要的文字材料。9月底前,各乡镇(街道)要提交城乡低保专项治理整改落实情况阶段性报告及各项资料(样表具体见附件)。
附件:1、 乡镇城(乡)低保人员汇总表(农村及城镇分开填)
2、2018年永兴县 乡(镇、街道)城镇低保(农村低保)对象详细花名册
3、2018年永兴县 乡(镇、街道)城乡低保及兜底保障单独公示人员名单
4、2018年永兴县 乡(镇、街道)城市低保专项治理异动人员详细花名册(新增及减少人员分开填)
5、 2018年永兴县 乡(镇、街道)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异动人员详细花名册(新增及减少人员分开填)
6、2018年永兴县城乡低保及兜底保障专项治理入户调查表
7、2018年永兴县兜底脱贫专项治理认定表
8、2018年永兴县城乡低保专项治理评议评审公示记录表
9、永兴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10、永兴县城乡家庭困难情况综合调查评估评分(试行)
11、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特殊人员备案表
附件1
乡(镇、街道)城(乡)低保人员汇总表(农村及城镇分开填)
村(社区)名 |
户数 |
人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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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 |
B类 |
C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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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分管民政领导签字:
民政助理员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2018年永兴县 乡(镇、街道)城镇低保(农村低保)对象详细花名册
序 号 |
村组 |
低保户 户 主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保障对象 |
保障类别 |
家庭住址 |
申报理由 |
近亲属是否为国家公职人员及村 (社区)干部 |
备注 |
|
人数 |
对象姓名(有几个保障对象写几个名字) |
|||||||||
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分管民政领导签字: 民政助理员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2018年永兴县 乡(镇、街道)城乡低保及兜底保障单独公示人员名单
序号 |
村组 |
低保户 户 主 姓 名 |
户主身份证号码 |
保障对象 |
保障类别 |
家庭住址 |
申报理由 |
近亲属为国家公职人员及村(社区) 干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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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
对象姓名(有几个保障对象写几个名字) |
姓名 |
性别 |
所属工作单位或村(社区)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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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分管民政领导签字: 民政助理员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2018年永兴县 乡(镇、街道)城市低保专项治理异动人员详细花名册(新增及减少人员分开填)
序号 |
所属村 (社区) |
姓名 |
性 别 |
身份证号码 |
保障对象 |
保障 类别 |
异 动 理 由 |
是否属扶贫对象 |
家庭住址 |
备注 |
|
人数 |
对象姓名(有几个保障对象写几个名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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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分管民政领导签字: 民政助理员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2018年永兴县 乡(镇、街道)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异动人员详细花名册(新增及减少人员分开填)
序 号 |
所属村 (社区)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保障对象 |
保障 类别 |
异动理由 |
是否属扶贫对象 |
家庭住址 |
备注 |
|
人数 |
对象姓名(有几个保障对象写几个名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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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分管民政领导签字: 民政助理员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2018年永兴县城乡低保专项治理入户调查表
户主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人员类别 |
是否属国家公职人员及村(居)委会干部的近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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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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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 生活来源 |
是否整户纳入兜底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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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致 贫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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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成 员 |
姓 名 |
与户主 关系 |
户口性质 |
身份证号码 |
住址(单位) |
健康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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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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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抚 扶养 义务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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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财 产 情 况 |
房产 |
住房:套数( )套或间,类型( ),结构( ),面积( )㎡,价值( )万元,门面( )间,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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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 |
汽车( )辆(车牌号: ) 摩托车( )辆(车牌号: ) 残疾人电动助力车(车牌号: ) 大型农机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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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器 |
空调(立式 挂式)电脑 彩电 冰箱 全自动洗衣机 微波炉 高档音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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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面积 |
共 亩,其中:水田 亩,旱地 亩,山林 亩,鱼塘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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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家庭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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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收入情况 |
工资性收入 |
长期务工(工作)年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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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劳务年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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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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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收入 |
种养殖业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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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手工业、 采集、捕猎等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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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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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收入 |
房屋、门面出租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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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土地出租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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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款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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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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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收入 |
养老、失地保险、 离退休金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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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扶抚养、村居福利等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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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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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它 性 收 入 |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当计算的其他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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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 总收入 |
元 |
当年重特大疾病及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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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查 情 况 及 结 论 |
村评议 (时间、地点) |
村公示 (时间、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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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评审 (时间、地点) |
乡(镇)公示 (时间、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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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调查员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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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1.有固定劳动合同,能够出示有效工资性收入证明(含用工单位财务凭据、银行打卡记录)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但出具的收入证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申请人所在的用人单位携带相关劳动用工资料到当地人社部门接受核查,其收入按照人社部门核查的结果认定。
2.从事灵活就业不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的,比照当地同行业劳务价格计算。无比照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因病因残务工人员城镇务工收入=务工所在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系数。
4.种(养)殖的品种自给消费为主的,其种(养)殖收入按保障标准的50%×家庭人口计算。以经营性为主的收入按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或出栏数核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或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去年同等作物或(养殖品种)的平均产量核算。
5.有自有或租用门面,按税务部门调查核定营业额的20%计算收入,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未租用固定门面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收入。
6.因病因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即农业生产经营收入=本地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劳动力系数。
7.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按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计算;不能提供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或租赁、转让、变卖协议价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租赁、转让或变卖价格计算;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收入等按实际收入计算。
8.领取的拆迁款,扣除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和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其结余部分按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分摊的月数,计入家庭收入,在分摊的月数内,该户不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9.赡养费、抚(扶)养费(以下简称“供养费”)的计算方法。
(1)有供养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协议、裁决或判决确定的供养费计算收入;
(2)无供养协议、裁决或判决的,供养人享受低保待遇的,视为无供养能力,不计供养费;供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有供养能力,将超出部分的20%作为供养费。
(3)供养义务人为2人以上的,应分别计算供养费,相加为被供养人实际所得供养费。
10.继承和接受赠予收入按实际所得计算。
附件7
2018年永兴县兜底脱贫专项治理认定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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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人员 类别 |
是否属国家公职人员及村(居)委会干部的近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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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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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 生活来源 |
是否整户纳入兜底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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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致贫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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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含虽分户但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的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与户主关系 |
健康 状况 |
劳动能力 |
丧失劳动能力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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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
□完全丧失 □部分丧失 |
□老年人 □未成年人 □残疾(因 致残 级) □因病( 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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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 □部分丧失 |
□老年人 □未成年人 □残疾(因 致残 级) □因病( 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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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 □部分丧失 |
□老年人 □未成年人 □残疾(因 致残 级) □因病( 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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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 □部分丧失 |
□老年人 □未成年人 □残疾(因 致残 级) □因病( 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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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 □部分丧失 |
□老年人 □未成年人 □残疾(因 致残 级) □因病( 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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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 □部分丧失 |
□老年人 □未成年人 □残疾(因 致残 级) □因病( 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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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 □部分丧失 |
□老年人 □未成年人 □残疾(因 致残 级) □因病( 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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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 □部分丧失 |
□老年人 □未成年人 □残疾(因 致残 级) □因病( 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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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 □部分丧失 |
□老年人 □未成年人 □残疾(因 致残 级) □因病( 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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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调查结果 |
是否拟纳入兜底保障 □是 □否 |
时间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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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
收入: |
时间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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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结果(单位盖章) |
□是 □否 |
时间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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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评结果公示情况 |
□是 □否 |
时间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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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审核结果(单位盖章) |
□是 □否 |
时间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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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示结果 |
□是 □否 |
时间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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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审核认定 初步结论 |
□是 □否 |
时间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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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公示情况 |
□是 □否 |
时间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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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上述每项调查情况可单独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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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2018年永兴县城乡低保专项治理评议评审公示记录表
申请人姓名 |
村 组 |
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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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类别 |
家庭保障人数 |
保障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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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评 议 情 况 |
评议时间 |
主 持 人 |
记 录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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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地点 |
应到会人数 |
实到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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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得票 情 况 |
赞 成 票 |
反 对 票 |
弃 权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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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意见 (盖章) |
评议 人员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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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情况 |
公示时间 |
公示地点 |
公示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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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 (镇) 评 审 情 况 |
评审时间 |
主持人人 |
记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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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地点 |
应到会人数 |
实到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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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得票 情 况 |
赞 成 票 |
反 对 票 |
弃 权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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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意见 (盖章) |
评议 人员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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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情况 |
公示时间 |
公示地点 |
公示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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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审批意见(盖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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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情况 |
公示时间 |
公示地点 |
公示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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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永兴县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了解永兴县居民_______救助政策,所提供的材料全部真实有效,所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全面真实,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愿意放弃申报或取消已享受的社会救助,并接受社会救助审批机关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给予的处罚。
二、本人授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税务、民政、住房公积金、公安局交通管理、银行等部门和机构获取个人的住房、就业、户籍、个体经营、纳税、婚姻、死亡、公积金、机动车、存款等方面的信息,对本人及家庭全体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等经济状况信息进行核查。并愿意配合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完成上述工作。
三、本《声明及授权》自申报家庭全体成员签名、盖章并按手印后生效。
申报家庭全体成员签名:
申请人及 家庭成员 |
姓名(本人签名、盖章按手印) |
与申请人关系 |
证件号码 |
签名日期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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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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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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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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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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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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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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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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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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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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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11 |
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名。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
均需本人亲自签名。
提供资料:1、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或户主);2、户口簿复印件(所有家庭人员)。
社会救助受理(单位公章)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附件10
永兴县城乡家庭困难情况综合调查评估(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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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计分项目及标准 |
得分 |
序号 |
减分项目及标准 |
得分 |
1 |
父死母改嫁,未满16周岁的;家庭成员主要是老年人(60周岁以上)或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且无经济收入来源,法定赡养、抚(扶,下同)养人均因病、因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而无赡养、抚养能力的家庭,该户计25分 |
1 |
家庭成员(含父母、分户子女或子女配偶)中有国家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业员工(含退职、退休)的,该户减20分。 家庭成员(含父母、分户子女或子女配偶)开办公司、企业的,该户减20分。 |
||
2 |
家庭成员持有一级、二级残疾证或者患重大疾病(白血病、恶性肿瘤、尿毒症、重度精神病等)长期瘫痪卧床无劳动能力并无经济来源,每人计10分(但该项中的同一人不重复计分)。 |
2 |
家庭成员(含父母、分户子女或子女配偶)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摩托车)、船舶、大型农具的,该户减20分。 |
||
3 |
家庭主要劳动力患慢性疾病需长期服药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种参照医保特殊病种规定,需提供医疗保险部门《特殊病种门诊或家庭病床医疗审批通知书》,每1名成员计10分; |
3 |
家庭成员(含父母、分户子女或子女配偶)在所在村(社区)以外的地方购买或自建房屋以及有房屋或门面出租的,该户减10分。 |
||
4 |
因突发性事件而导致主要家庭成员死亡、重残或当年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经核定,造成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该户计10分。 |
4 |
家庭半年来人均电费支出超出50元的减2分,家庭半年来主要劳动力月人均电话费支出超过40元的减2分(以电力部门和通信部门提供费用清单为准)。 |
||
5 |
家庭成员当年发生无责任方重大意外事故造成自负医药费超过3万元以上的或家庭成员当年因其它大病自负超过3万元以上,该户计5分。 |
5 |
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择校或交建校费到县外就读,该户减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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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属优抚对象的,该户加2分。 |
6 |
家庭成员有购买地下“六合彩”或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尚未改正的,该户减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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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有未成年人的离异未再婚且患重病或者慢性疾病的家庭,每1名未成年人计3分 |
7 |
家庭成员(含父母、分户的子女或子女配偶)从事个体工商或办种(养)殖场的,该户减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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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家庭主要劳动力3-4级残疾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该户计2分。 |
8 |
属现任村(社区)干部或低保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该户减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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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家庭成员有年龄超过70岁以上且子女属低保对象的或子女超过60周岁的,该户计3分。 |
9 |
有1名具有赡养、抚(扶)养人且具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该户减5分,如不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该户扣10分,类似情况每多1名相应加倍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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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6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户,每户计4分。60周岁以上的纯二女户,该户计3分。 |
10 |
家中拥有空调、麻将机、高档电器等非生活必需品的;有高价值收藏、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该户减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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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有子女上大学的,每一名计3分;有子女上县内高中的,每一名计3分,但累计加分不超过6分。 |
11 |
有承包责任田地且有劳动能力而不耕种的或有劳动力而不愿意就业的视同就业,该户减3分;家庭有2名60岁以下完全劳动力的,该户减2分,每多1名劳动力多减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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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有隐瞒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及弄虚作假的减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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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分项目合计得分:_____分,减分项目合计得分:_______分,最后实际综合得分:______分。 注:1、计分项的1-11项同一人只能计分一项,且就高不就低,多计或重复计分无效。 2、减分项的1-12项同一人只减一项,不重复减分。 |
附件11
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特殊人员备案表
与申请(享受)低保待遇人员为近亲属关系的国家公职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基本情况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与申请(享受)家庭户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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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单位 |
职务 |
与申请(享受)家庭户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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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单位 |
职务 |
与申请(享受)家庭户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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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家庭 户主姓名 |
(拟)保障 人口 |
(拟)享受类别 |
(拟)月享受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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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家庭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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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人口 |
家庭年(月) 总收入 |
元 |
家庭人均年(月)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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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住址 |
省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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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 (享受) 低保待遇 人员为近亲属关系的 国家公职 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民委员会干部 承诺 |
我--________(承诺人姓名)与--________(申请(享受)低保家庭户主姓名)系--________关系,我承诺________所提供的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相关资料属实,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我--________(承诺人姓名)与--________(申请(享受)低保家庭户主姓名)系--________关系,我承诺________所提供的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相关资料属实,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我--________(承诺人姓名)与--________(申请(享受)低保家庭户主姓名)系--________关系,我承诺________所提供的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相关资料属实,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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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