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低保救助水平及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补充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永兴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全面保障兜底脱贫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现就实施《关于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低保救助水平及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永民发〔2019〕47号)文件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兜底保障标准:一是兜底保障标准从3816元/人·年提高到3864元/人·年;二是兜底保障提标(3864元/人·年)和人均补差水平提标(268元/人·月)全部从今年元月开始执行。
二、关于农村特困供养标准:农村特困供养标准从今年元月起提高至500元/人·月。
三、关于城市低保和城市特困供养标准仍按永民发〔2019〕4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500元/人·月,人均补差390元/人·月,城市特困供养标准650元/人·月。
永兴县民政局 永兴县财政局
永兴县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永兴县统计局
永兴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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