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救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永兴县民政局
永兴县财政局
永兴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提高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救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按照2019年省重点民生实事指标任务和全省民政脱贫攻坚社会救助会议要求,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提高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
全县城镇低保标准由430元/月·人提高到450元/月·人,人均救助水平不低于33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由3400元/年·人提高到3816元/年,人均救助水平不低于185元/月。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全县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560元/月·人提高到600元/月·人,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380元/月·人提高到420元/月·人。全县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与2018年保持一致,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不得低于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其中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全失能特困供养对象护理补贴标准保持1万元/人·年不变。
永兴县民政局 永兴县财政局 永兴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4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