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食品安全案
4月3日,永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邓某群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当庭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群在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长期从事米粉的生产、销售,被有关执法部门查处之后,仍然继续从事米粉的生产、销售活动。经鉴定,被告人邓某群生产的米粉所含的大肠菌群超出湖南省米粉该项标准3倍多。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群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故依法决定判处被告人邓某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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