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5-21

永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

发布时间:2018-05-10 10:17 来源:县国土资源局 作者:永兴县国土资源局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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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规划目的 1

第二条 指导思想 1

第三条 规划范围 1

第四条 规划期限 1

第二章 区域概况 1

第五条 区域概况 1

第六条 土地利用现状规模和结构 1

第七条 土地利用效率 2

第三章 土地利用战略和规划目标 2

第八条 土地利用战略 2

第九条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2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3

第十条 结构调整方向 3

第十一条 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 3

第十二条 优化建设用地结构 4

第十三条 适度开发利用其他土地 4

第五章 土地利用分区与管制规则 5

第十四条 土地用途分区 5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 6

第六章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7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7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7

第十八条 加大耕地管护与灾毁耕地防治力度 7

第十九条 科学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 7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7

第二十一条 加强基本农田质量建设 8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进土地整治 8

第七章  生态用地保护 9

第二十三条 严格保护基础性生态用地 9

第二十四条 科学合理划定生态红线 9

第二十五条 土地生态建设及环境保护措施 10

第八章  建设用地调控 11

第二十六条 统筹城乡发展用地 11

第二十七条 优先保障基础设施用地 11

第二十八条 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12

第九章  乡镇土地利用调控 12

第二十九条 乡镇土地利用调控重点和要求 12

第三十条 各乡(镇)土地利用控制指标 12

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指标 14

第十章  永兴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调控 14

第三十二条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 14

第三十三条 中心城区发展战略与空间布局 14

第三十四条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土地利用现状 15

第三十五条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主要调控目标 15

第三十六条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5

第三十七条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土地利用分区与管制规则 15

第十一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16

第三十八条 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 16

第三十九条 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17

第四十条 完善规划实施的利益分配机制 17

第四十一条 探索建立保护生态环境的新机制 18

第十二章  附则 18

第四十三条 规划文件 19

第四十四条 规划实施 19

第四十五条 规划解释 19

第四十六条 规划效力 19

 

 

 

 

 

 

 

 

 

 

 

附表1 永兴县2005年与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规模与结构 20

附表2 永兴县2020年主要控制指标 21

附表3 永兴县2020年耕地保有量目标平衡情况 22

附表4 永兴县2006—2020年建设用地规模控制 22

附表5 永兴县2014—2020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23

附表6 永兴县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标分解表 24

附表9 永兴县2006—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27

附表10 永兴县2006—2020年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项目表 31

附表11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33

附表12 永兴县中心城区2020年主要控制指标 34

附表13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土地用途分区统计表 34

附表14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建设用地管制分区统计表 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合理确定规划目标,优化土地利用布局,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为永兴县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土地保障。

第二条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定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同步的路径,认真落实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要求,适应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上下协调、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依据土地调查和规划实施评估成果,结合“十三五”发展要求,在保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三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永兴县行政管辖范围内全部土地,土地总面积为1979.88平方公里,包括油麻镇、悦来镇、马田镇、高亭司镇、便江镇、黄泥镇、金龟镇、樟树镇、太和镇、柏林镇、鲤鱼塘镇等11个镇,洋塘乡、大布江乡、龙形市乡、七甲乡等4个乡。

第四条 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2005年为基期年,2014年为修改年,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

 

第二章 区域概况

第五条 区域概况

永兴县隶属于郴州市,位于湖南省东南部,罗霄山脉西麓;地处东经112°43′-113°35′,北纬25°54′-26°29′之间;东与资兴市相邻,西与桂阳县、耒阳市交界,南与苏仙区相连,北与安仁县相接。2014年,全县总人口68.83万人,常住总人口54.23万人,其中城镇人口24.67万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66.82亿元

第六条 土地利用现状规模和结构

2014年,永兴县土地总面积197988.20公顷,其中农用地177615.5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9.71%;建设用地11371.8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75%;其他土地9000.7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54%。

农用地中耕地面积35313.14公顷,占总面积的17.83%;园地面积3072.7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5%;林地面积130744.9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6.04;其他农用地面积8484.6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29%。

建设用地中城镇用地面积1365.9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69%;农村居民点用地7892.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99%;采矿与其他独立建设用地808.1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41%;交通水利用地1174.8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59%;其他建设用地130.7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7%。

其他土地中水域3472.4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75%;自然保留地5528.3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79%。

第七条 土地利用效率

2014年,永兴县土地利用率为95.46%,人均城镇工矿建设用地面积为88.13平方米,人均农村居民点面积为178.71平方米,单位GDP建设用地占用面积42.62平方米/万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战略和规划目标

第八条 土地利用战略

到2020年,全县总人口69.46万人,城镇人口41.68万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420亿元,年均增长10%,引导农业人口向各级城镇有序转移,县城区常住人口24万人,城镇辐射能力进一步增强,全县城镇化率达60%,生态环境大改观。

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强化耕地特别是规划期间全县基本农田的保护,加大土地整治力度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统筹城乡土地利用,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遵循“以工带农,以城哺乡”的思路,在加大中心城区、中心城镇建设力度的同时,完善城镇体系,大力推进小城镇建设,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小城镇、集镇、新农村建设与发展的用地需求;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以适应发展的需要为前提,坚持统筹安排各行各业各类用地,各行业的发展应充分利用闲置、低效土地,提高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坚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行土地利用,加大矿山用地整治力度,构建土地生态环境优良,各类用地相互协调、和谐的土地利用新格局。

第九条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一、约束性指标

到2020年,永兴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398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9250.0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1533.04公顷以内。2006-2020年,永兴县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801.79公顷以内,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任务量不低于453.75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100平方米/人以内。

二、预期性指标

到2020年,永兴县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3122.96公顷;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3751.00公顷。2006-2020年,永兴县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2710.26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占农用地控制在2589.85公顷以内。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十条 结构调整方向

优先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优化建设用地布局;设定国土生态屏障用地;拓展城乡生产和绿色空间,构建高效、稳定的土地利用景观格局。

规划到2020年,全县农用地面积为176233.43公顷,较2014年净减少1382.1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14年的89.71%调整为2020年的89.01%;建设用地总面积为13107.23公顷,较2014年净增加1735.4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14年的5.75%调整到2020年的6.62%;其他土地总面积为8647.54公顷,较2014年净减少353.25公顷;其他土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14年4.54%调整到2020年的4.37%。

第十一条 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

规划期间在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农业用地内部结构和布局,适当增加耕地和林地面积,适当减少园地和其他农用地面积,因地制宜发展农、林、牧、渔各业。

一、耕地

2020年,全县耕地面积为35367.79公顷,较2014年增加55.6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14年的17.83%调整到17.86%。

二、园地

到2020年,全县园地面积为2840.71公顷,较2014年减少232.0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14年的1.55%调整为1.43%。

三、林地

到2020年,全县林地面积为129840.72公顷,较2014年减少904.2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14年的66.04%调整到65.58%。

四、其他农用地

到2020年,全县其他农用地面积为8184.21公顷,较2014年减少300.4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14年的4.29%调整为4.13%。

第十二条 优化建设用地结构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切实推进建设用地的节约与集约利用。协调和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建设用地内部优先安排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以及国家、省、市各级重点项目用地。满足区域经济发展所必须的城镇工矿用地需求,其他建设用地按照产业政策合理安排。开展新农村建设,推进村庄整理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一、城乡建设用地

到2020年,全县城乡建设用地面积为11454.73公顷,较2014年增加1388.5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14年的5.09%调整到2020年的5.79%。

(一)城镇用地

到2020年,全县城镇用地面积为2023.23公顷,较2014年增加657.2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14年的0.69%调整到2020年的1.02%。

(二)农村居民点用地

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为7764.00公顷,较2014年减少128.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14年的3.99%调整到2020年的3.92%。

(三)采矿与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到2020年,采矿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面积为1667.50顷,较2014年增加859.3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14年的0.41%调整到2020年0.84%。

二、交通水利用地

到2020年,全县交通水利用地为1406.61公顷,较2014年增加231.74公顷,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14年的0.59%调整到2020年的0.71%。

三、其他建设用地用地

到2020年,全县其他建设用地为245.89公顷,较2014年增加115.1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14年的0.07%调整到2020年的0.12%。

第十三条 适度开发利用其他土地

一、水域

到2020年,全县水域面积为3438.65公顷,较2014年减少33.7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14年1.75%调整到2020年的1.74%。

二、自然保留地

到2020年,全县自然保留地面积为5208.89公顷,较2014年减少319.4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14年的2.79%调整到2020年的2.63%。

 

 

 

 

 

第五章 土地利用分区与管制规则

第十四条 土地用途分区

根据土地利用的主导用途、限制条件,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将全县土地划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林业用地区、其他用地区等7个土地用途区。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区33509.89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6.93%。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参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者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者调整的,可以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禁止占用区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上建房、建窑、建坟、挖沙、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一般农地区

全县一般农地区12144.19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6.13%。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禽畜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者调整为耕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者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油井、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以及不宜在建设用地区内配置的国家与省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三、林业用地区

全县林业用地区132004.37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66.67%。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用于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农用地。区内确实不能调整为林地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不得擅自将区内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严禁占用区内林地、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四、城镇建设用地区

全县城镇建设用地区2037.00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03%,主要布局在柏林镇、便江镇、马田镇等乡镇。该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与经批准的城镇规划相衔接;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废。

五、村镇建设用地区

全县村镇建设用地区7517.63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3.80%。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庄、集镇建设,与经批准的村庄、集镇规划相衔接;坚持农民建房向中心村集中的原则,鼓励通过土地整理,将其他用地区内零星分布的农村居民点向本区集中,严禁在本区范围以外新增用地用于村镇建设;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废。

六、独立工矿用地区

全县独立工矿区1604.25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8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居民点外原有企业发展用地及规划的企业发展用地;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及时复垦;区内建设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严禁荒芜。

七、其他用地区

全县其他用地区9170.87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4.63%。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除上述6个用途区以外的其他用地需要;区内土地用途管制规则按照特定用途需要制定。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

为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规划范围内形成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并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

一、允许建设区

全县划定允许建设区12273.12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6.20%。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村庄或工矿建设发展使用,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协调;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允许建设区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有条件建设区

全县划定有条件建设区510.04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26%,主要布局在柏林镇、便江镇、马田镇等乡镇。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核减允许建设区相应用地规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村土地整治规模已完成,经评估确认拆旧建设用地复垦到位,存量建设用地达到集约用地要求,区内土地可安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三、限制建设区

全县划定限制建设区163274.25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82.47%。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是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区内禁止城镇、村庄建设,严格控制线性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四、禁止建设区

将县域内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禁止开发建设的区域划为禁止建设区。全县划定禁止建设区21930.70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1.08%,主要布局在便江镇、七甲乡、黄泥镇等乡镇。区内土地主要用于生态环境及重要人文资源的保护,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区边界不得调整。

 

 

 

 

 

 

 

 

 

 

 

第六章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按照不占或少占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强化对城乡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和引导。通过严格的供地政策,制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严格市场准入条件等措施,从源头上减少非农业建设对耕地的占用,加强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的评价和论证,建设项目选址必须把减少占用耕地作为比选的重要因素。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鼓励利用低丘缓坡地和未利用地,同时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报批用地。2006-2020年间,全县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715.40公顷以内。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占水田、补水田”和“占优补优”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湖南省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依据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评价,从数量和质量两方面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积极实施耕作层剥离工程,剥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用于新开垦耕地的质量建设。2006-2020年间,全县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453.75公顷,补充耕地平均等别不低于10等。

第十八条 加大耕地管护与灾毁耕地防治力度

按照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的要求,依据耕地等级实施差别化管护。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积极推进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坡改梯等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推广节水抗旱技术,大力实施“沃土工程”、“移土培肥”等重大工程,提高耕地综合生产力。充分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景观的间隔功能,加强耕地抗灾能力建设,减少人为污染及自然灾害损毁耕地数量。严格界定灾毁耕地标准,强化灾毁情况监测。积极采取各类工程、生物措施,对灾毁耕地及时治理复垦。

第十九条 科学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

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按照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要求,将城镇、村庄周边和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的优质耕地,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的耕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蔬菜等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优先划为永久性基本农田。对布局零散、质量等级较低、利用效率低下的基本农田进行调出,确保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好、划足、划实、划优”,实现基本农田集中管护、永久保护。到2020年,全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9250.00公顷,中心城区周边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913.33公顷。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加强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用地审查,严禁城镇村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定单独选址条件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因选址特殊,无法避让基本农田的,在用地预审和审查报批前,必须对选址方案、基本农田调整及补划方案等进行论证和听证。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生态走廊、长防护林建设和公益林建设;禁止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进行挖塘养鱼、畜禽养殖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临时工程用地和其他各种活动对基本农田耕作层造成永久性破坏。

第二十一条 加强基本农田质量建设

建立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加大公共财政对粮食主产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扶持力度,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改善基本农田生产条件,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加大对基本农田的投入力度,综合运用经济、行政等手段,积极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使农田的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较大提高,成为高产稳产、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的高标准基本农田。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进土地整治

一、大力开展农用地整理

以农用地整理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推进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按照建设现代农业、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的要求,大力开展农用地整理,稳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加快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产稳定、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的规范化农田;加强农田整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完成县域内水库的新建、扩建,提高蓄水抗旱能力;加快农村道路建设,形成主次分明、通畅便捷、方便生产生活的农村道路系统。2006-2020年间,全县安排农用地整理规模7334.58公顷,通过农用地整理补充耕地370.05公顷。

二、适度开发宜耕地后备资源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加强调查评价,按照“宜水则水、宜旱则旱”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开发规模,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后备耕地资源开发利用。2006-2020年间,全县安排土地开发规模1809.06公顷,通过土地开发补充耕地83.70公顷。

三、大力开展工矿废弃地和灾毁土地复垦

开展调查评价,摸清工矿废弃地的类型、分布和规模。按照用途适宜、经济可行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复垦土地的利用方向、规模和时序,在优先安排农业利用的前提下,统筹兼顾恢复土地生产功能、增加耕地数量、改善生态环境等目标要求,鼓励多用途使用。2006-2020年间,全县安排工矿废弃地和灾毁土地复垦规模192.35公顷,通过工矿废弃地和灾毁土地复垦补充耕地122.72公顷。

四、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

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契机,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加大空心村、废弃宅基地的整理力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结合易地扶贫搬迁脱贫,优先复垦搬迁的农村居民点。规范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优先安排综合整治项目增减挂钩指标,对项目区原有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后形成的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应优先保障农民宅基地、易地扶贫安置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足空间,富余部分可调剂到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使用。使用增减挂钩指标所产生的收益应优先用于农村基础设施、民生工程项目建设及扶贫工作。

 

 

 

 

 

 

七章  生态用地保护

第二十三条 严格保护基础性生态用地

按照全面规划、积极保护、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方针,在保护和改善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加强旅游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持天然林地、江河及其他湿地等生态用地的基本稳定,积极培育人工林地,避免工农业生产破坏土地生态环境,防止土地生态退化。加大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湿地公园的保护力度,坚持“保护为主,开发为辅”的原则,做到“在保护中谋开发,以开发促保护”。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用地

规划期内,县水厂便江取水口上游2500米至上游1000米河段(1.5公里),保护区级别为二级;县水厂便江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500米河段(1.5公里),保护区级别为一级;青山垅水库、龙潭水库、石壁垅水库保护区范围为水库全部水域,水质稳定控制在国家地表水II类水质以上标准。

二、生态湿地公园用地

规划期内,全县生态湿地公园保护范围为37.10公顷,主要布局在郴州西河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

三、自然保护区用地

规划期内,全县自然保护区保护范围为9006.15公顷,主要布局在永兴丹霞国家森林公园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科学合理划定生态红线

一、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

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结合永兴县实际,全县生态保护红线包括四个部分: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水源涵养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水土保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敏感区生态保护红线(水土流失敏感区生态保护红线、石漠化敏感区生态保护红线),禁止开发区生态保护红线(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等),其他特定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森林公园、省级地质公园、省级以上湿地公园、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源保护区等)。

二、生态保护红线的分级

依据生态环境功能保护的需要,生态红线保护区分为一类管控区和二类管控区。一类管控区除必要的科学研究、保护活动外,将禁止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二类管控区严禁有损区域主导生态功能和不符合生态保护方向的建设项目,将制定并严格实施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一类管控区包括: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的一级保护区,省级及以上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特级保护区,省级及以上森林公园生态保育区,国家I级生态公益林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中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特别重要的区域,生态敏感区生态保护红线区中水土流失、石漠化特别敏感的区域等。

生态保护红线区一类管控区之外即为二类管控区。

三、严格生态红线的管控措施

生态红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一类管控区是生态红线的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类管控区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实行差别化的管控措施,严禁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土地生态建设及环境保护措施

一、林业生态建设

以绿色永兴建设为向导,以培育森林资源、增加森林蓄积为重点,加快实施公益林和天然林资源保护、新一轮退耕还林、防护林和水源涵林建设、省县公路主干线周边生态造林工程,强化森林采伐审批管理和林业行政执法,严格落实商品林减伐禁伐措施,切实落实对全县森林的管护措施。严禁占用有林地、公益林地、退耕还林地进行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综合整治,将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加以保护。重点推进永兴丹霞国家森林公园、西河国家湿地公园等生态示范区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建设。

二、水资源和湿地保护

严格划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合理利用水资源,严格控制水能资源开发;推进水资源和水环境整治工程、库区与小流域治理工程、河道疏浚工程;全面实施集镇、村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工程;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与节水改造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以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增强水利工程的供水能力,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

三、土地矿产资源保护

优化用地结构,加强村镇规划,规范农民建房行为,严格实行耕地“占补平衡”,适当核减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严格保护耕地,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适度提升建设用地规模,推进土地节约与集约利用。开展基本农田整治工程,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复机制。抓好森林、河流、水库等重要生态系统以及生态脆弱地区保护修复。抓好建筑用石开采、矿产开采及其他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严控水土流失。

四、生态文明长效机制

积极开展生态文明长效机制建设,加快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乡镇建设工作。加大生态移民力度,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区、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居民实施易地搬迁,保护和修复原居住地脆弱生态环境。加大耕地保护力度,继续开展国土清查,落实责、权、利相统一的奖惩机制,严厉查处违法占田建房行为。严格执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采矿,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开采矿产资源,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矸石、非法采石采沙、非法探矿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实施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抓好已建筑用石采空区、塌陷区、采矿沉陷区、尾库矿区综合整治为重点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第八章  建设用地调控

第二十六条 统筹城乡发展用地

按照建设“两型社会”的要求,统筹城乡发展,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充分发挥土地的调控作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科学发展的能力。到2020年,全县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1454.73公顷以内。

一、优化配置城镇用地

到2020年,全县城镇用地规模控制在2023.23公顷以内;2006-2020年间,全县安排新增城镇用地控制在726.67公顷以内,占用耕地控制在222.92公顷以内。

规划期内,县域城镇融入“郴州大十字群”的空间结构中,充分利用县域自然、交通等优势,形成“中心城区-次中心乡镇-重点镇-一般镇”四个层次城镇发展体系,次中心城镇主要包括马田镇、柏林镇、鲤鱼塘镇等3个乡镇,重点镇主要包括金龟镇、龙形市乡、油麻镇等3个乡镇,一般镇主要包括悦来镇、洋塘乡、高亭司镇、黄泥镇、太和镇、樟树镇、七甲乡、大不江乡等8个乡镇。

二、合理配置农村居民点用地

到2020年,全县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控制在7764.00公顷以内;2006-2020年间,全县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在418.70公顷以内,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157.59公顷以内;缩减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不低于624.79公顷。

规划期内,按照“支持中心村、控制一般村、搬迁零星村与不便村、整理空心村、改造城中村与城郊村”的原则,结合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积极开展村庄整治与建设。结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搞好村庄布局规划,逐步形成“乡集镇——中心村——基层村”的村镇体系布局。

三、优化布局采矿及其他独建设矿用地

到2020年,全县采矿与其他独立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667.50公顷以内;2006-2020年间,全县新增采矿与其他独立建设用地控制在771.95公顷以内,占用耕地控制在116.41公顷以内。

规划期内,为推进县域工业化进程,大力实施“工业园区带动战略”,重点建设永兴经济开发区,稀贵金属产业集中区,重点变电站、垃圾焚烧厂、医疗废弃物处理中心环卫工程设施等公益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用地。

第二十七条 优先保障基础设施用地

一、交通水利用地

到2020年,全县交通水利用地控制在1406.61公顷以内;2006-2020年间,全县新增交通水利用地控制在497.85顷以内,占用耕地控制在207.75公顷以内。

规划期间,全县新建郴永大道、安陵大道、永安大道、青马公路、东外环、马田至三塘公路、永兴县城市轻轨、S213、长塘路等道路工程项目,新建城郊乡港口码头、塘门口客运码头、塘门口货运码头等3个水运码头;全县改扩建27条县级公路,包括桂高公路、X055、X042、洋景公路等;扩建大布江乡码头。

规划期间,全县将重点建设黄口堰水库、张家垅水库、下湖洞水库以及便江水域综合治理工程、永兴县城市防洪工程等14个重点项目。

二、其他建设用地

到2020年,全县其他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45.89公顷以内;2006-2020年间,全县新增其他建设用地控制在101.32公顷以内,占用耕地控制在10.71公顷以内。

规划期间,全县将重点建设长鹿南岭文化风景区、长鹿一江两岸风景区、婆婆庵、黄克诚故居扩建等13个重点项目。

第二十八条 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一、合理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和总量

严控建设用地总量,用好建设用地增量和存量,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创新土地利用模式,不断提高建设用地节约集约水平。到2020年,全县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3122.96公顷以内。2006-2020年间,全县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710.26公顷以内。

二、积极盘活建设用地存量,引导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

遵循“控制总量、盘活存量、节约挖潜、集约高效”的原则,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强城镇工矿闲散用地整合,鼓励低效用地增容改造和深度开发,提高现有城乡建设用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积极研究各类建设节地技术和模式,引导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开发,推进工业生产立体配置技术改造。合理调整城镇工矿用地供应结构,调整居住、商业、工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环保卫生等用地的比例,切实提高生态用地比例,促进城镇、工矿和谐发展。 到2020年,全县人均城镇用地面积严格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第九章  乡镇土地利用调控

第二十九条 乡镇土地利用调控重点和要求

为合理引导和控制永兴县各乡镇土地利用,在对各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发展趋势、资源环境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适宜性分析的基础上,通过上下反馈和综合平衡,落实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控制指标,并制定各乡镇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土地利用约束性指标,强化乡镇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利用调控责任,为各乡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资源保障。

三十条 各乡(镇)土地利用控制指标

本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指标,各类用地结构调整原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务必严格执行。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控制规模等约束性指标分解下达到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本规划施行,不得突破。预期性指标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一、便江镇

便江镇为县城中心,重点保障县城发展,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到2020年,便江镇耕地保有量目标不低于491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457.00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804.54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384.33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2171.31公顷以内。

二、马田镇

马田镇规划为次中心乡镇,到2020年,马田镇耕地保有量目标不低于235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120.00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551.06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288.38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383.32公顷以内。

三、柏林镇

柏林镇为次中心乡镇,是柏林工业园所涉及镇,重点保障镇区城镇建设与园区产业建设。到2020年,柏林镇耕地保有量目标不低于335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010.00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694.58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570.19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614.94公顷以内。

四、鲤鱼塘镇

鲤鱼塘镇为次中心乡镇,到2020年,鲤鱼塘镇耕地保有量目标不低于330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873.00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654.48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546.21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67.53公顷以内。

五、油麻镇

油麻镇规划为重点镇,到2020年,油麻镇耕地保有量目标不低于2686.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316.00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560.67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460.92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20.78公顷以内。

六、龙形市乡

龙形市乡规划为重点镇,到2020年,龙形市乡耕地保有量目标不低于110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878.00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89.19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37.80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5.72公顷以内。

七、金龟镇

金龟镇规划为重点镇,到2020年,金龟镇耕地保有量目标不低于1963.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815.00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586.25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531.27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78.32公顷以内。

八、黄泥镇

黄泥镇规划为一般建制镇,到2020年,黄泥镇耕地保有量目标不低于1929.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637.00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465.93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98.78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25.38公顷以内。

九、太和镇

太和镇规划为一般建制镇,到2020年,太和镇耕地保有量目标不低于189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618.00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559.75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520.06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152.87公顷以内。

十、悦来镇

悦来镇规划为一般建制镇,到2020年,悦来镇耕地保有量目标不低于149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338.00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94.34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24.60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17.93公顷以内。

十一、樟树镇

樟树镇规划为一般建制镇,到2020年,樟树镇耕地保有量目标不低于1531.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354.00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769.62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20.64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112.81公顷以内。

十二、高亭司镇

高亭司镇规划为一般建制镇,到2020年,高亭司镇耕地保有量目标不低于2497.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233.00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847.24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51.72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67.85公顷以内。

十三、七甲乡

七甲乡规划为一般建制镇,到2020年,七甲乡耕地保有量目标不低于170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605.00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76.29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38.58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5.52公顷以内。

十四、大布江乡

大布江乡规划为一般建制镇,到2020年,大布江乡镇耕地保有量目标不低于1987.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856.00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70.55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30.59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4.29公顷以内。

十五、洋塘乡

洋塘乡规划为一般建制镇,到2020年,洋塘乡耕地保有量目标不低于1297.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140.00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98.47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28.97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22.43公顷以内。

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指标

永兴县中心城区东至银都大道沿线,西至龙王岭郊野公园、龙王岭路沿线,南至碧塘大街沿线,北至S212省道与桃园路交汇处。涉及便江镇白头狮村、灵坎村、铜角村、城郊村、水南村、便江村、茶园村、周家村、塘下村、塘门村等10个村,控制范围总面积11305.15公顷

到2020年,永兴县中心城区耕地保有量目标不低于100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69.80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066.75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883.83公顷以内,城镇用地规模控制在1484.97公顷以内。

 

 

 

第十章  永兴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调控

三十二条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

永兴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包括便江镇白头狮村、灵坎村、铜角村、城郊村、水南村、便江村、茶园村、周家村、塘下村、塘门村等10个村,土地总面积为11305.15公顷。

第三十三条 中心城区发展战略与空间布局

依据《永兴县县城总体规划(2012-2030)》,中心城区为永兴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郴州市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县域综合性中心,主要坐落在便江镇境内。永兴县县城结构为“两城六片,两园一带”。“两城”指便江旧城和碧塘新城;“六片”包括江北片区、江南片区、湘永—康绪片区、行政文化片区、生活居住片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片区。“两园”指龙王岭郊野公园和龙山湖—龙华山郊野公园;“一带”指便江风光带,是城市的蓝色飘带。

空间格局规划功能划分:

1)“两城”

便江旧城县级中心由便江城区现有的商业金融,文化娱乐等组成。碧塘新城县级中心将结合新的政府办公区建设,形成融行政办公、商业商务、文化娱乐于一体的县级中心。

2)江北片区:属便江旧城,主要职能是商业、文化和居住;

3)江南片区:属便江旧城,主要职能是旅游、行政和居住;

4)湘永—康绪片区:属便江旧城,是相对独立的煤矿区,不计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5)行政文化片区:属碧塘新城,主要职能是行政、文化、商业商务;

6)生活居住片区:属碧塘新城,主要职能是居住、医卫、体育;

7)高新技术产业园片区:属碧塘新城,主要职能是高新产业、仓储物流和对外交通。

第三十四条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土地利用现状

2014年,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农用地面积为8918.9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8.89%。其中耕地1197.4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0.59%;园地948.1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39%;林地6430.1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6.88%;其他农用地343.1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04%。

建设用地面积为1326.8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74%。其中城镇用地759.3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72%;农村居民点用地366.4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24%;采矿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68.0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60%;交通水利用地127.4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3%;其他建设用地5.6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5%。

其他土地面积为1059.3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37%。

三十五条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主要调控目标

到2020年,永兴县中心城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00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69.80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066.75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883.83公顷以内,城镇用地规模控制在1484.97公顷以内。

2006-2020年间,永兴县中心城区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791.86公顷以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230.14公顷以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不低于9.50公顷。

到2020年,永兴县中心城区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00平方米/人以内,有条件建设区规模控制在193.18公顷以内。

三十六条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到2020年,永兴县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农用地8226.45公顷,占规划控制总面积的比重为72.77%,较2014年净减少692.45公顷。

建设用地规模为2066.77公顷,比2014年净增加739.89公顷;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14年的11.74%调整到2020年的18.28%,提高6.54%。

其他土地面积为1011.93公顷,比2014年净减少47.44公顷。其他土地占规划控制总面积的比重由2014年的9.37%调整到2020年的8.95%,下降0.42%。

三十七条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土地利用分区与管制规则

一、土地用途分区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划定7个土地用途区,管制规则按全县制定规则执行。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面积为528.86公顷,占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总规模的4.68%。

一般农地区规划面积为1668.53公顷,占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总规模14.76%。

城镇建设用地区规划面积为1458.97公顷,占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总规模的12.91%。

村镇建设用地区规划面积为377.95公顷,占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总规模的3.34%。

独立工矿用地区规划面积为8.33公顷,占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总规模的0.07%。

林业用地区规划面积为6229.07公顷,占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总规模的55.10%。

其他用地规划面积为1033.44公顷,占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总规模的9.14%。

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允许建设区规划面积为2017.07公顷,占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总规模的17.84%。

有条件建设区规划面积为193.18公顷,占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总规模的1.71%。

限制建设区规划面积为9094.90公顷,占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总规模的80.45%。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无禁止建设区。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规则按全县制定规则执行。

 

 

 

 

 

 

 

 

 

 

 

第十一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三十八条 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

一、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

按照《永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2016年修订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明确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完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的考核体系,将实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的面积和质量、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耕地保护责任和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问责制,乡(镇)政府主要负 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把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作为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因素,完善相关评价和考核办法,强化考核结果的作用。

二、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

永兴县内各部门编制的城镇、村镇、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建设、土地综合整治等相关规划,应当与《永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相互衔接,确保各规划确定的生态红线、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空间参数一致,实现“多规合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相关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三、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上而下的控制

乡(镇)级人民政府应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项目标和任务。重点落实基本农田地块,确定各地块的用途,划定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边界等。形成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紧密结合,宏观控制与微观布局相结合的规划控制体系。

三十九条 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利用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控制建设用地无序扩张,积极推进节地型城、镇、村更 新改造,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和村庄整理。依据《永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2016年修订版)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断完善用地计划分类编制和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 计划。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实际用地与县域经济发展的分析评价制度,发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建设用地总量的调控作用。严格执行建设用地预审和验收制度,完善用地 指标项目管理机制,加大对土地利用违约责任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

二、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

《永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2016年修订版)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断完善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必须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审查,必须取得农用地转用许可。

三、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实行专项检查与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相结合,采用卫星遥感等 技术手段扩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范围,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定期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用地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占地新建建筑物,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积极推进规划实施管理公开制度和监督机制

公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公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情况,公开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用地情况及处理结果,公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建立县乡(镇)两级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执法监督、新闻与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监督体系,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条 完善规划实施的利益分配机制

一、健全耕地保护的经济激励和制约机制

加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成本,鼓励各类建设利用存量土地和未利用地。加大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财政补贴力度,将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作为国家确定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重要依据,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相挂钩,充分调动乡(镇)人民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探索建立耕地保护基金,落实对农户保护耕地的直接补贴,充分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二、加大对补充耕地的资金支持力度

进一步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该项收入全部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农用地整理、村庄整理、土地开发等支出;由县政府集合各部门涉农资金,以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形式,向基本农田集中、新增耕地潜力大、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大的区域倾斜,支持农村开展以农用地整理、土地复垦、村庄整理、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内容的土地综合整治。充分运用市场手段,积极拓宽资金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通过土地综合整治补充耕地。

三、以土地整治为平台,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

以土地整治为平台,探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新模式,促进农村土地要素合理流动,引导农民向城市、城镇集中,农用地向规模经营集中。促进城乡建设用地结构优化和农业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加大对以农村宅基地整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增强通过村庄整理腾退建设用地、新增耕地的可行性,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

四、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的价格调节机制

积极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逐步建立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征地价格形成机制;健全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发挥地价杠杆调控作用,规范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地价管理,提高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范土地出让价格;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征缴增值地价,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利用。

四十一条 探索建立保护生态环境的新机制

一、强化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科学的绿色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强化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坚持并完善党政一把手绩效考核制度。建立科学的绿色政 府绩效考核体系。设立低碳经济的统计和考核指标,建立“低碳评估体系”。增加单位GDP能源消耗、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量、污染物的排放量、绿化率、森林覆盖率等在内的有关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构建的约束性指标,并将生态保护、环境治理、碳排放指标完成情况与政府政绩挂钩,使之成为考核乡(镇)经济工作的关键指标。

二、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采取政府引导与市场调控相结合的办法,对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源涵养地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林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地区等因保护生态环境导致经济欠发达的乡(镇),实施经济补偿政策,降低其保护生态环境的机会成本,平衡其与经济发达乡(镇)之间收入差距,调动其保护生态的积极性。

 

 

第十二章  附则

四十三条 规划文件

本规划由文本和说明、数据集、图件等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

四十四条 规划实施

本规划自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由永兴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现行规划同时废止。

四十五条 规划解释

本规划由永兴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规划效力

本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各项土地利用、开发、整治、保护活动,都必须遵循本规划,凡涉及土地利用的各专项规划必须与本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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