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5-21

永兴县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事指南

永兴县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7-11-03 19:53 来源:永兴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作者:浏览量: 【字体:

住房公积金缴存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单位公积金缴存管理

二、申请条件

(一) 公积金单位开户: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并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二)单位信息变更:单位缴存方式、托收账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法人、经办人、联系电话等登记信息变更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三)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单位新录用(新调入)职工,应自录用(调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2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计算公式:月缴存额=职工工资基数×(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见分角进元。

(四)职工个人账户封存、启封:职工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职工身份的,职工在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因辞职、解聘、开除、劳教和判刑的,职工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出国定居、调离等原因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 30 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职工恢复劳动关系时,单位应当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启封手续。

(五)职工住房公积金补缴: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或少缴、漏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等,必须在开户三个月内按时足额补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其中漏缴补缴适用于单位与职工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后未及时为职工缴存登记而发生的全额补缴业务;少缴补缴是单位未执行规定缴存比例或缴存基数而发生的差额补缴业务。

(六)单位缴存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调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可一同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上年度全年税前总收入金额(包括工资、奖金、年终绩效奖励和各种津补贴)。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实行上限控制制度,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七)单位缴存比例调整: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低各不低于5%,最高各不超过12%。单位经营发生亏损,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经职代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八)职工个人账户转移:职工工作单位或工作所在地发生变动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和余额应办理转移。

转移账户应为封存状态,且在本中心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在账户封存次月即可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九)职工个人信息修改:单位或职工发现个人账户信息(职工身份证号码、姓名、手机号码等)有误或变化的,应及时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修改。

(十)单位公积金多缴退款:单位因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停缴、年度调整等原因造成多缴住房公积金,向中心申请从职工个人账户退回多缴资金到单位预缴户的业务。

(十一)单位合并、分立、改制: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情形的,在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或清算组织凭单位合并、分立或改制文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应手续。单位有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为职工补缴,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方可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事项。

(十二)单位撤销、破产、解散:单位发生撤销、破产、解散情形的,在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或清算组织凭单位撤销、破产或解散文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应手续。单位有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为职工补交,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方可办理撤销、破产或解散等事项。

(十三)单位缓缴:单位经营发生亏损,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经职代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市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后执行,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补缴。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按原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十四)年检年审:住房公积金建立年度审查制度,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是否全员、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信息是否正确等情况。

三、所需材料

(一)单位开户:

1、填报《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2、证明材料(除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其他证明材料自行提供或通过数据平台采集):

(1)属国家机关的,提供设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身份证;

(2)属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或设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身份证;

(3)属企业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身份证;

(4)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供法人登记证书(或设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负责人身份证;

(5)属其他组织单位的,提供设立文件(或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负责人身份证。

(二)单位信息变更:

1、填报《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2、单位法人变更的,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另需提供任命文件;属企业单位的,另需提供营业执照;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另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属其他组织单位,另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职工个人账户设立:

1、填报《郴州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2、缴存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另需提供工资审批表。

(四)职工个人账户封存、启封:

填报《郴州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五)职工住房公积金补缴:

1、填报《郴州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2、提供劳动合同。

(六)单位缴存基数调整:

1、填报《郴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

2、机关事业单位另需提供工资审批表;

3、窗口申报的携带U盘拷贝数据,已办理网上业务的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办理。

(七)缴存比例调整:

1、填报《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审批表》;

2、提供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报告;

3、职代会或工会决定(决议);

4、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八)职工个人账户转移:

1、本市内办理调动转移的,提供身份证和工作调动证明。

2、在本市外办理转移的,账户转出提供身份证和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转入函。

账户转入的提供身份证,开具公积金转入函到公积金原缴存地办理转移。

(九)职工个人信息修改:

1、修改职工身份证号码、姓名: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证明材料;

2、修改手机号码:提供身份证件。

(十)单位公积金多缴退款:

1、单位提交职工多缴公积金情况说明;

2、未及时办理职工停缴的,另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复印件;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单位合并、分立、改制:

1、填报《郴州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2、提供单位合并、分立、改制的有关文件。

(十二)单位撤销、破产、解散:

1、填报《郴州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2、提供单位撤销、破产、解散的有关文件。

(十三)单位缓缴:

1、填报《住房公积金缓缴审批表》;

2、提供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报告;

3、职代会或工会决定(决议);

4、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十四)年检年审

1、填报《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年度审批表》;

2、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情况表》。

四、办理流程

1、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办理完毕。

五、办理时限

1、单位基数调整、比例调整为每年的1月和7月份。

2、其他业务每个工作日受理。

六、收费标准:无收费。

七、上门次数

1次。

公积金业务办理窗口及咨询、投诉电话

住房公积金咨询服务热线:12329

投诉电话:0735-5529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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