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5-21

永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1

发布时间:2019-10-08 09:06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灾害救援管理股 作者:浏览量: 【字体:

永安监〔2018〕17号

永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安监站,局机关各股室,各生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煤监救函〔2018〕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县安全生产领域应急管理工作,逐步健全完善应急管理体系,不断提升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防范能力和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和备案

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达到国家规定值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并与上级应急预案相衔接。

(一)扎实开展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简明化、图表化、流程化”的要求,由主要负责人组织编制本企业应急预案。

1.切实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前,必须认真、科学识别本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后果、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措施;必须全面调查掌握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及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及其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

2.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附有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其中,专项应急预案可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大力推广应用应急处置卡,应急处置卡应当明确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在事故处置中的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人员联络方式。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衔接内容应涵盖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物资调用等方面。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3.认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做出结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咨询指导,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第三方实施。

4.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记录归档。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安全生产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应急预案评估和应急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二)规范应急预案的评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内部评审,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并在内部审查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类型、规模和灾害程度聘请相关专业专家、应急专家、应急管理机构人员组成专家组开展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应急预案的评审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应急预案评审通过后,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应当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三)加强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

1.应急预案应在签署公布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2.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附件1);

(2)应急预案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评审专家资质证书复印件;

(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4)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文本及电子文档。

3.应急预案备案材料由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股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附件2);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后抄送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郴州监察分局。

途经永兴县行政区域的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备案后抄送永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一)认真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健全应急培训制度,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针对员工岗位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培训,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提升一线员工第一时间化解险情和自救互救的能力。应急预案培训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要记入培训档案。

煤矿企业必须将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相关内容编入作业规程一并贯彻,提高现场贯彻效果。

(二)扎实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演练制度。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年度应急演练计划,保证应急演练投入。

应急演练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年度演练频次、演练类型、时间安排、参与人员、经费保障等。新编制的应急预案颁布实施前要经过演练检验。煤矿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矿井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专项预案演练。

在应急演练前,本单位要制定演练方案,确定模拟事故类型、程度和演练时间,按照应急预案拟定响应级别,明确参加部门和人员,组织相关人员召开动员大会,学习、讨论演练方案,明确个人分工和职责,确保应急演练取得实效。

应急演练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应急物资必须提前添置,演练过程中损坏或丢失的应急物资装备要及时补齐,不得因演练造成应急物资缺失。

应急演练的组织、实施、总结、评估和持续改进工作由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9009-2015)对应急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三、应急保障和处置

(一)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建立救援队伍。

生产经营单位应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兼职救援队伍。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指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成立专职救援队伍的矿山企业必须与就近的专业矿山救援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

煤矿企业还须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配备应急管理人员,统一生产、通风、安全监控调度,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处置机制。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援队伍的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建立不少于2个小队的兼职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仪器和设施,并与就近的专业矿山救援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二)明确紧急撤人指挥权,确保员工生命安全。

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授予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紧急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和指挥权,并将授权书进行公示。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强化10项煤矿安全生产险情必须停产撤人的通知》(湘煤监调查函〔2014)45号),发生紧急情况时,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受威胁区城。

(三)加强安全通道管理。

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区域必须按要求设置安全通道(出口),并确保安全通道畅通、可靠,指示标识清晰、醒目,合理设置火灾隔离等设施,紧急情况下能够确保人员安全、迅速撤离或避险。

地下矿山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巷道内、巷道交叉口必须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标识。避灾路线标识应当设置在不易受到碰撞的显著位置,在矿灯照射下清晰可见,并标注所在位置和不同灾害事故发生时避灾的方向、目标地点。

(四)安全有效开展事故前期应急处置

1.发生险情或者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当进行自救互救,并报告调度室或指挥室;涉险人员在撤离时应当根据需要使用自救器等应急物资,迅速撤离出危险区,在撤离受阻的情况下紧急避险待救。

2.生产经营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涉险人员撤离险区。通知应急指挥人员、救援队和医疗救护人员等赶到现场救援,指挥人员必须准确判断、科学施救,各救援人员必须听从指挥,不可擅自行动盲目施救,确保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

3.发生灾害事故后,应及时查明事故的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查明人员伤亡情况,评估事故的危害范围和危险程度。事故灾害超过企业自身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当及时扩大应急响应,报请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救援。不得冒险施救,防止因应急处置不当造成事故扩大。必要时报请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在通信、交通运输、医疗电力、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提供保障。

(五)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发生事故灾害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紧急情况下,事故报告可于第一时间先口头报告,再按照规定书面报告。

煤矿发生事故灾害后还必须于1小时内向湖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郴州监察分局报告。

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

(一)矿山企业

局各监管组(执法中队)与永兴县矿山救护队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签订救援服务协议的矿山企业进行应急管理专项检查,非煤矿山每年不少于1次,煤矿每半年不少于1次。

(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由局各监管组(执法中队)完成对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管理专项检查,每年不得少于1次。

(三)检查内容

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培训和演练,应急管理机构和兼职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装备、物质配备和维护管理。

煤矿企业除以上内容外,还应重点检查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独立、稳定、可靠,通风设施是否完善,瓦斯、火灾、水害等灾害防治措施是否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提高认识,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主体责任,树立“以应急准备为主,应急准备与应急救援相结合”的应急管理指导思想,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确保事故灾害发生时能够安全施救、科学施救、有效施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局各监管组(执法中队)要把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纳入监管执法计划,将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培训和演练,应急管理机构和兼职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装备物质的配备和管理维护等内容列为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三)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工作人员的检查工作,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图纸和规章制度,对查出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及时解决问题和消除隐患。

(四)强化应急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对因应急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救援响应不及时、应急处置不当等造成事故扩大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永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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