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5-21

永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08 09:10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灾害救援管理股 作者:浏览量: 【字体:

永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推进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规范化,提高统计服务能力,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以下简称事故统计直报)。为认真做好我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工作,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的通知》(湘安办明电〔2015〕49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事故统计直报工作。

长期以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化水平较低,不能满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建设和使用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直接录入事故信息、系统直接生成统计数据的事故统计直报系统,实行事故统计直报十分必要,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法》、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的必然要求,是科学规范开展事故统计、提高统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加强对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工作的统筹组织和协调指导,按照本通知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全面了解和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归口和直报的各项要求,切实做好事故统计直报工作,积极支持配合安监部门共同做好事故统计直报工作。

二、明确统计直报责任及信息报送渠道、统计范围。

县安监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归口统计、联网直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统计报送工作。

(一)注册。2017年7月30日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全部完成直报系统的账户注册工作,网址:http://59.252.192.1/tjzb/tjsy.jsp(注:注册时职责权限只能选信息员)。从2017年8月1日起,要及时登录事故统计直报系统,将每起生产安全事故按要求及时录入上报(注册仅限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各乡镇如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报送至各相关部门)。

(二)报送。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安监局报告,并由负责事故统计的信息员在24小时内录入事故信息,完成统计快报;在事故发生7日内,要及时补充完善事故快报信息,由县级管理员审核确认后统计上报。要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体系及其与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事故统计信息通报机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的同时,要在20小时内向同级和有关安全监管部门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在事故发生6日内,要及时通报补充完善事故快报信息。

(三)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道路交通事故,由县级公安交警部门向县级安监部门及时通报,其中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由各市州高支队向所属市州安监部门通报,市州安监局交县级安监部门录入;工矿商贸事故(含建筑施工、煤矿),由县级安监部门有关股室直接录入;消防火灾事故,由县级公安消防大队向县级安监部门通报;水上事故,由市州海事部门向市州安监部门通报,市州安监部门交县级安监部门录入;农业(农机)、渔业事故,由县级农业(农机)部门、渔政部门向县级安监部门通报;铁路路外事故,由长沙铁路办事处安监部门向市州安监部门通报,市州安监部门交县级安监部门录入;高速公路施工事故,由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向省安监局通报,省安监局交县级安监部门录入。建筑、电力、水利、质监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及时向同级安监部门通报。

对于明确无疑义属于生产经营性的安全事故,应当直接录入直报系统进行统计。对于疑似生产经营性的安全事故,按照“先行统计、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的原则先行统计,经事故调查认定后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四)事故统计直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事故进行分类,并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6〕116号)要求,对生产经营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直报(非生产经营性的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不再统计直报)。其中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以公安部交管局规定的17类生产经营性车辆在事故中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为统计口径与范围,即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救险、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其他校车、营转非、出租转非等17类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对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时,统计为“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调查报告,一时不能确定的,先纳入统计,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调查报告明确后再予以调整。因生产经营行为、在生产经营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均纳入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统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三、相关要求

为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请各部门明确专人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7月15日前请将信息员名单报送至县安监局。事故统计直报工作将纳入2017年全县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对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工作不认真、不配合、不落实的,将依法依规予以通报处理,对漏报、谎报、瞒报等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责。各有关部门在畅通事故报送渠道的同时要消除顾虑,从2017年起开始实行统计与考核相分离,注重安全生产过程和工作考核,国务院安委会不再向各省下达事故控制指标,改变单一控制指标考核的模式。

联系人:康玉泉 18670525007

邮  箱:458666139@qq.com

附件:永兴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信息员登记表  

永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  日

附件

永兴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信息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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