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郴州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30 11:45 来源:市政务服务中心 作者: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中省驻郴有关单位:

《郴州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28日

 

 

 

郴州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郴州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管理,确保信息发布准确、规范、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和《湖南省政务管理服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务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政务新媒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管理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有关规定,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当地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主管单位;各部门办公室或指定的专门机构是本部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确定,受主办单位授权或委托的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主办单位对信息内容管理的相关要求,具体承担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各级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管理责任。

第六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管理相关责任人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负总责,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协调解决信息内容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对发布的重大信息内容要进行审核把关。

(二)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负责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管理整体规划,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负责日常发布信息的审核把关。

(三)承办机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承担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管理具体工作,负责制定有关制度,规范信息内容管理,对发布信息严格审核。

(四)具体经办人员承担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的采集、选题策划、编辑加工、初审、发布等工作职责。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七条  信息采集。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管理人员采集信息时,应审核其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确保来自合法、正规渠道,不得刊登、转发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不得发布涉密、敏感信息。

第八条  信息审核。坚持“谁公开、谁审核”“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按照工作规程对信息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和保密审查,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二)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三)是否存在政治性表述错误;

(四)是否存在错别字、表述不规范、语病等错误;

(五)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六)是否有利于本地本部门的宣传和发展;

(七)是否属敏感性问题;

(八)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九)是否会引发严重负面舆情;

(十)其他需要根据情况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信息发布。要制定和完善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清单,明确信息发布的责任部门、责任人,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确保符合国、省常态化监管要求,杜绝政治错误、内容差错、技术故障。县级政务新媒体要与本地区融媒体中心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工作。 

第十条  不得利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不宜对外公开的;

(十一)包含情绪化的个人观点或看法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专人负责制度。配备具有高度政治责任感、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专门人员负责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值班值守制度。确保24小时应急响应,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发现重大舆情要按规定按程序及时转送、上报相关部门。加强日常监测,通过机器扫描、人工检查等方法,对政府网站的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等进行日常巡检,每日浏览网站内容,认真审看新发布的稿件信息,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漏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建立栏目责任制。明确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各栏目内容管理责任人,负责栏目的选题策划、信息编发和内容质量等工作,对栏目内容保障、内容审核和发布等负具体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政府网站内容审核制度。严格落实内容发布“三审制”(即信息采集员初审,保密审核员复审,批准信息公开的负责人终审,一般信息由分管负责人终审后发布,重大信息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制定和完善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清单,对审查工作过程及相关人员、审查结论等,作出文字记载,归档保存。严格审校流程,确保信息内容与业务部门提供的原稿一致,发现原稿有问题要及时沟通。转载使用其他非政府网站信息的,要加强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

第十五条  建立应急处置制度。规范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突发事件处置流程、方式、时限、口径等。发生信息内容安全事件,应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妥善做好内容纠错、整改、舆情应对等工作,消除事件影响。发现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全市政务新媒体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应向同级政府政务新媒体工作主管单位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向上一级政府政务新媒体工作主管单位备案。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建立问题交办、督查、通报、约谈、考核等机制,督促落实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管理各项制度,促进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

(一)问题交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以网络、电话、邮件、交办函等方式,要求责任单位纠正错误、限期整改直至责令关停。

(二)督查。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现场检查、网上抽查等方式,不定期对信息内容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制度落实情况、信息内容发布审核情况等进行督查。视情况提请市政府督查室开展专项督查。

(三)通报。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日常监测、抽查检查等情况,每季度通报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管理情况。市政府督查室根据专项督查情况印发督查通报。

(四)约谈。对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内容管理问题突出的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提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对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问题严重的或者屡次出现网站内容严重差错问题的,提请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考核。季度检查、督查、问题整改等有关情况纳入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年度考核。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要暂停信息发布。对在政府网站上发布涉密文件资料、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因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管理不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有关单位应依据本规定,建立健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管理制度,认真抓好本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一条 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各级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其网站和新媒体信息内容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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