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说法⑦】劳动者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3-11-10 08:45 来源:湖南人社 作者: 【字体:

  对于很多打工人来说

  加班早已司空见惯

  但这经常发生的事

  却常常引发争议

  如果员工拒绝超时加班安排

  被用人单位以不服从加班安排

  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是否合法呢?

  今天我们一起进入

  小法说法第⑦期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2年6月入职某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李某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8000元,工作时间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

  工作2个月后,李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某公司即以李某在试用期间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

  小法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可见,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我国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明显超过法律规定上限的加班制度,应认定为违法。

  本案中,某公司规章制度中“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内容,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李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能据此认定其在试用期间拒不接受工作安排,公司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有据。

  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法律在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的同时,也明确其必须履行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应工作安排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既要承担违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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