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说法⑧】加班费的仲裁时效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3-12-01 08:17 来源:湖南人社 作者: 【字体:

绝大多数职场人

都经历过加班

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费

要注意及时向用人单位主张

否则,很有可能错过仲裁时效

从而导致不能主张加班费

那么加班费的仲裁时效如何认定?

今天和人社君一起进入

小法说法第⑧期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8年7月入职某广告公司从事广告设计工作,2021年2月辞职。工作期间,王某存在加班情形,但某广告公司未支付其加班费。2021年12月,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广告公司依法支付其加班费。某广告公司以王某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抗辩。仲裁裁决王某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对王某主张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王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某广告公司支付加班费。

小法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是王某关于加班费的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五)加班加点工资”。

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别仲裁时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拖欠劳动报酬仲裁时效不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相关争议处理中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

本案中,某广告公司主张王某加班费的请求已经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不应予以支持。王某与某广告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2月解除,其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应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王某于2021年12月提出仲裁申请,其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裁判结果

判决某广告公司支付王某加班费。

王某与某广告公司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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