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2-05-06

永兴县“6·8”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0-09-15 11:12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作者: 【字体:

2020年6月8日,永兴县S215线湘阴渡山冲村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16.11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县政府领导批示,永兴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永兴县“6·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县道安办牵头,相关部门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县道安办主任、县交警大队大队长李少勇担任。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依法按程序对事故进行了调查,通过技术认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原因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一)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郴州汽车总站

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郴州汽车总站隶属于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同心路,于1999年4月30日成立,负责人何晖,主要从事汽车运输,省际班车客运,县内班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内、县际、市际、省际旅游客运,客运站经营,汽车修理与维护等,依法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湘L98361号车。宇通牌ZK6752D1型大型普通客车,核载人数:28人,车辆登记所有人: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郴州汽车总站,注册日期:2016年2月24日,年检有效期至2021年02月28日,道路运输证号:湘交运管郴字431000100069号,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承保,其中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保险有效期至2021年02月26日。

该车由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1车队发包给李■光个人经营(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1车队为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郴州汽车总站内设机构,主要负责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郴州汽车总站的客运车辆运营管理),由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1车队负责统一管理,客运班线为郴州至茶陵,每日一班(往返),承包期至2020年6月30日。

2.湘L54459号车。乘龙牌LZ3240LCB重型自卸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曹■,注册日期:2011年7月29日,年检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承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至2020年8月1日,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有效期至2020年7月27日。

该车为曹■自有,主要用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2020年6月8日上午9时许,曹■驾驶湘L54459重型货车从湘永煤矿四工区装载一车煤炭送往郴州市五里牌,在S215线湘阴渡高速路口段路边维修车辆约1小时,12时18分许车辆途经S215线9km+545m段时左转弯驶入永兴县鑫达煤坪过坪,后又继续驾车驶往郴州五里牌送煤。

3.湘LF7627号车。开瑞牌SQR6400Q227小型面包车,非营运车辆,核载人数:8人,车辆登记所有人:史初现,年检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承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至2021年1月18日。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6月8日,上午11时30分许李■福驾驶湘L98361大型普通客车从郴州汽车总站出发,经107国道驶往茶陵县,当班该车共载14人,12时18分,当车行至S215线9km+545m处(永兴县湘阴渡街道山冲村路段),遇相对方向行驶而来的由曹■驾驶的湘L54459重型自卸货车越过道路中间黄色双实线左转弯驶往永兴县湘阴渡街道鑫达煤坪方向,驾驶人李■福驾驶车辆为避让湘L54459重型自卸货车,越过黄色双实线驶入道路左边车道,与相对方向驶来的由驾驶人史初现驾驶的湘LF7627小型面包车正面相撞,造成湘LF7627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史廷礼、陈小军当场死亡,驾驶员史初现受伤。

(二)应急处置(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永兴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副县长周雄赶到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湘阴渡街道办、县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120急救中心等部门立即赶到现场救援。

12时18分,湘L98361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李■福先后拨打110、120、119报警,乘务员(售票员)豆桂玉将12名乘客疏散至道路旁边安全地带。

县交警大队接警后,事故处理中队5名民警于12时40分赶到事故现场,第一时间封锁了现场并对事发路段进行了交通管制。经现场初步勘查,发现湘LF7627小型面包车内三人被困,伤势严重。办案民警立即向大队领导汇报案情,随后大队长李少勇、副大队长林锋、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王显运和一中队民警相继赶到现场开展紧急处置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后,立即出动1台抢险救援消防车、一台通信消防车、11名指战员赶赴现场救援。12时44分救援人员抵达现场。经侦察发现,湘LF7627小型客车上三名驾乘人员被困,其中主驾驶和副驾驶被困较为严重,救援人员第一时间做好被困人员所在车辆稳固支撑,采取开动前车,使用抢险车绞盘对湘LF7627小型客车进行牵引,扩大救援区域。然后采取用液压破拆工具组对车头进行扩张、破拆,同时对面包车座位进行拆卸,12时50分后排乘客被救出;13时21分,主驾驶座被困人员被救出,由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抢救;13时36分,副驾驶座人员被救出。13时40分完成任务收队。

县120急救中心接警后,派出2台救护车及6名医务人员赶赴现场救援,12时38分第一台急救车赶到事故现场,经医务人员查看,3名被困人员伤势严重,其中2人已无生命体征,立即对存活的湘LF7627小型客车驾驶员进行输液扩容建立静脉通道,同时进行颈托固定和给氧,消防救援人员于13时23分将伤员破拆救出后,立即转至120急救车送往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治。

13时40分,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结束,13时45分解除交通管制恢复通车,事故现场于14时30分许清理完毕。

(三)信息报送情况

2020年6月8日12时18分,湘L98361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李■福第一时间先后拨打110、120、119报警。

13时20分,县交警大队经现场初步勘查后,向郴州市交警支队报告了事故情况。

13时20分,县应急管理局分别向永兴县委县政府、郴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信息,并于6月9日11时按要求将事故信息录入了生产安全事故综合统计直报系统。

(四)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永兴县立即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成立了“6·8”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专设了善后处置小组。

受伤人员被送往永兴县第一人民医院医治;2名遇难者的赔偿工作于6月9日全部结束,遇难者已经安葬。

三、事故现场勘查、检验鉴定情况

(一)事故现场情况。

经查验,S215线公路按二级公路设计,双向四车道,该公路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永兴县公路管理局负责养护与管理。事故发生段为S215线9km+545m处,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永兴县高亭司镇鲁塘坳方向,北往永兴县湘阴渡街道办方向,双向设有限速“70”标志,事故发生路段为微弯道岔路段,道路中间设有双黄实线,路面宽14米,沥青路面,经现场勘查和气象数据验证,事发时天气为小雨,路面湿润,视线一般,可视距离<200m。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二)检验及鉴定情况

1.陈■军死因,湖南正宏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25号:陈小军因外伤致颅脑严重损伤为死亡主要原因,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及左膝关节毁损伤为死亡的次要因素,胸部双侧多肋骨折为死亡辅助因素。

2.史■礼死因,湖南正宏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26号:史廷礼因外伤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为死亡原因,双股骨下段及左胫、腓骨上段骨折为死亡的辅助因素。

3.湘LF7627小型面包车车速,郴恒司鉴所〔2020〕交鉴字第35号:湘LF7627号小型面包车碰撞前的行驶速度为48.7公里/小时。

4.湘L98361号大型普通客车车速,经郴州市恒祥司法鉴定所查看湘L98361号车行车记录仪视频记录,显示湘L98361号大型普通客车事发前的行驶速度约为73公里/小时。

(三)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永兴县交警大队2020年7月17日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永公交认字〔2020〕第C409号),认定:驾驶人李■福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曹■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驾驶人史初现及乘车人史■礼、陈■军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李■福驾驶湘L98361大型普通客车,忽视行车安全,超速行驶,遇前方道路被占时未采用紧急制动,在左侧车道视线被挡无法判断左侧车有无车辆通行的情况下,选择越过双实线占用左侧车道避让,致使所驾驶的车辆与左侧车道正常行驶的湘LF7627小型面包车相撞,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曹■驾驶湘L54459重型货车,忽视行车安全,不按交通信号通行,越过道路中间黄色双实线左转弯,且在左转弯时未认真观察道路情况,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郴州汽车总站落实新聘驾驶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到位,对驾驶员李■福的岗前培训时间实际只有5小时左右,没有达到对新聘驾驶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24学时的要求,没有针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系统培训;未进行实际驾驶操作培训(跟车写实),“跟车写实”记录显示由郴州汽车总站安全部(安全科)安全员李锋执行,但据调查,李锋只签了名,并未进行跟车写实。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及跟车写实记录存在造假。

2.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安全意识不强,制度不健全。

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郴州汽车总站安全管理制度表面上健全,但多数流于形式,贯彻落实存在漏洞,在车辆限速方面,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只是要求驾驶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超出实际道路限速未被公安交警发现及处罚时,定位系统侦测到车辆存在超速现象后企业内部没有相应的处理机制,没有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3.车载动态视频监控系统(车辆定位系统)存在缺陷。

经调查,湘L98361大型普通客车车载动态视频监控系统(车辆定位系统)超速值设置不合理,车速达75公里/小时发出即将超速提醒,车速超过80公里/小时才发出已超速提醒,不能实时根据当前道路限速值进行提醒和报警,在限速70公里/小时以下的路段该系统起不到提醒作用。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属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李■福,男,身份证号:431003************。此事故中李■福驾驶湘L98361大型普通客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以及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责任人员

曹■,男,身份证号:431023************。此事故中曹■驾驶湘L54459重型自卸货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三)建议由企业追究责任人员

1.李■,男,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郴州汽车总站安全员。未对驾驶员李■福进行实际驾驶操作培训(跟车写实),对李■福的“跟车写实”记录和培训档案造假,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郴州汽车总站提请郴州市交通运输局撤销李锋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在重新取得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前调离安全员岗位,并对其行为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陈■平,男,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郴州汽车总站安全部主任(安全科长)。未按制度完成对驾驶员李■福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对李■福的培训档案造假,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郴州汽车总站提请郴州市交通运输局撤销陈力平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免除其安全部主任(安全科长)职务,并对其行为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陈■三,男,党员(预备),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郴州汽车总站101车队副队长,分管郴州汽车总站安全部。对安全部新聘驾驶员李■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情况失察。建议由陈群三所在党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郴州汽车总站,对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永兴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立案查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其他处理建议

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郴州汽车总站向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深刻检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郴州汽车总站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优化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确保落到实处,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

(二)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郴州汽车总站要根据省、市交通问题顽瘴痼疾整治工作的相关部署和要求,加强对本企业运营车辆安全技术日常检查,加强车辆出入站检查,加强从业人员管理,确保运营车辆、驾驶员、乘客、随车货物等符合安全行车相关要求。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湖南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郴州汽车总站要进一步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强化和落实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岗后再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特别是要对驾驶员队伍进行有针对性的行车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时刻保持安全行车意识,熟悉掌握安全行车技术和紧急情况应对知识。要针对“6·8”道路交通事故开展企业全员警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强化科技兴安。要确保安全费用投入,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升级或更换现有的安全行车监控系统和车辆定位系统等智能化设备,加强监控平台体系管理,切实达到自动提醒和人工提醒相结合,实现行车安全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运营车辆驾驶员在行车途中的不安全行为,确保车辆运营安全管理无死角。

 

 

永兴县“6·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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